发明名称 可产生助燃之废弃物焚化炉
摘要 本创作系有关于一种可产生助燃之废弃物焚化炉,其包含有第一燃烧室及一可与第一燃烧室连通之第二燃烧室等主要构造;其中,第一燃烧室之外缘适当处凸设一通道,且该通道可连通至第二燃烧室中;同时于通道中设有一送风短管,并令其出风口朝向第二燃烧室,且装设有一与送风短管连通之辅助送风装置,使当辅助送风装置作动时,通道内将形成一股吸力,而可将第一燃烧室内因燃烧所产生之助燃性气体及污染气体吸入通道中,并可于通道内将助燃性气体点燃,同时藉由通道内之送风短管输送充份之空气,而使得助燃性气体及污染气体于第二送燃烧室中获得完全燃烧,进而焚化成无害人体之物质,并达到不污染环境之功效者。
申请公布号 TW209565 申请公布日期 1993.07.11
申请号 TW082203705 申请日期 1993.03.25
申请人 李进兴 发明人 李进兴
分类号 F23G7/12 主分类号 F23G7/12
代理机构 代理人 康伟言 台北巿南京东路三段二四八号七楼;蔡坤财 台北巿松江路一四八号十二楼之三
主权项 1﹒一种可产生助燃之废弃物焚化炉,其系包含至少一个第一燃烧室及一可与第一燃烧室连通之第二燃烧室,等主要构造;其中,第一燃烧室系设有一可送风至其底部之助燃送风装置,并于侧边适当处设有一第一点火口;至于第二燃烧室系呈一封闭状,其顶端延伸设有一排烟管;其特征在于第一燃烧室之外缘适当处凸设一通道,且该通道可连通至第二燃烧室中,并于通道适当处开设有一第二点火口,同时又于通道中设有一送风短管,且令其出风口朝向第二燃烧室,且装设有一与送风短管连通之辅助送风装置者。2﹒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可产生助然之废弃物焚化炉,其中,通道之外缘系设有一中空环管,该中空环管系与助燃送风装置连通,且相对于中空环管处之通道内壁延设有数个进风短管;而送风短管之外缘开设有数个辅助送风管头,而该等辅助送风管头与进风短管系交错设置,并且其等出风口皆系朝向第二燃烧室者。3﹒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可产生助然之废弃物焚化炉,其中,第二燃烧室外缘适当处开设有一凸绿,该凸缘系供第一燃烧室之通道管插置,同时两者间系存有可供空气流入之空隙者。图示简单说明:第一图所示系本创作一较佳实施例之构造示意图。第二图所示系本创作一较佳实施例之通道的纵剖视图。第三图所示系第二图之III-III剖视图。第四图所示系本创作另一较佳实施例之俯视图。
地址 台南巿东门路三段二七三巷二十六弄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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