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雷射可标记的热塑性组成物,它包含:(a)至少一种适用作雷射标记的热塑性树脂组成物,其中该热塑性树脂含有至少一个选自聚碳酸酯,聚酯类,经橡胶改性的单一亚乙烯基芳族物,聚醚醯亚胺,聚酯醯胺,聚醯胺,聚酯碳酸酯,聚苯撑硫,聚醯胺醯亚胺,聚醚酯,聚醚醯亚胺脂,聚芳基酸酯,聚甲基戊烯,聚,聚醚,聚苯乙烯,经橡胶改性的高撞击聚苯乙烯,乙醯基,聚苯撑醚,聚醚酮,氯化聚合物,氟化聚合物,液晶聚合物,和上述化合物共聚物,或上述化合物之混合物的树脂;以及(b)至少一种选自磷酸铜及硫酸铜之铜盐,其中该铜盐之用量相对于热塑性组成物而言为0.05至10份重量,以使该雷射可标记热塑性组成物能吸收波长在可见光光谱外的雷射光,因此基质组成物与其吸收该雷射光的部份二者间之颜色差异总値依E的量测至少有10个单位,以及铜盐之粒径小于10m。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的热塑性组成物,其中该雷射光的波长比900nm还高。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的热塑性组成物,其中该铜盐是磷酸铜。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的热塑性组成物,其中该热塑性树脂含有聚酯,聚碳酸酯,聚酯碳酸酯,经橡胶改性的单一亚乙烯基芳族物,聚醚醯亚胺,聚酯醯胺,聚醚酯,聚醚醯亚胺酯,或上述化合物的共聚物或混合物。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的热塑性组成物,其中该热塑性树脂含有聚碳酸酯,聚对苯二甲酸烷烯酯,经橡胶改性单一亚乙烯基芳族物,或上述化合物的共聚物或混合物。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的热塑性组成物,其中该铜盐用量相对于热塑性组成物为0.1至5份重量。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的热塑性组成物,其中该铜盐用量相对于热塑性组成物为0.5至3份重量。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的热塑性组成物,其中该铜盐的粒径小于1m。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的热塑性组成物,其中基质组成物与其吸收该雷射光的部份二者间之颜色差异总値依E的量测至少有15个单位。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的热塑性组成物,其中基质组成物与其吸收该雷射光的部份二者间之颜色差异总値依E的量测至少有20个单位。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的热塑性组成物,其中该组成物另外含有碳黑或二氧化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