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之医药组合物,其系使用包含:(1)至少一种选自二十碳五烯酸(EPA)及十八碳四烯酸(SA)所组成之必需脂肪酸(EFA),其含量为多于20%脂肪酸总重量及(2)视需要之n-6 EFAs之油,其中若n-6 EFAs存在时,SA/EPA与该n-6 EFAs之重量比为不小于3:1。2.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该EFA之存在量系为多于40%脂肪酸之总重量。3.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该EFA之存在量系为多于70%脂肪酸之总重量。4.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当n-6 EFAs存在时,EFA与该n-6 EFAs的重量比是4:1或更大。5.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不含该n-6EFAs。6.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当任何DHA存在时,该EFA与DHA的重量比不小于3:1。7.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当任何DHA存在时,该EFA与DHA的重量比为4:1或更大。8.一种用于治疗抑郁之医药组合物,其系使用包含:(1)至少一种选自二十碳五烯酸(EPA)及十八碳四烯酸(SA)所组成之必需脂肪酸(EFA),其含量为多于20%脂肪酸总重量及(2)视需要之n-6 EFAs之油,其中若n-6 EFAs存在时,SA/EPA与该n-6 EFAs之重量比为不小于3:1。9.一种用于治疗爱兹海默氏病之医药组合物,其系使用包含:(1)至少一种选自二十碳五烯酸(EPA)及十八碳四烯酸(SA)所组成之必需脂肪酸(EFA),其含量为多于20%脂肪酸总重量及(2)视需要之n-6 EFAs之油,其中若n-6 EFAs存在时,SA/EPA与该n-6 EFAs之重量比为不小于3:1。10.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8或9项之医药组合物,其包含10毫克至100克剂量之EFA。11.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8或9项之医药组合物,其包含100毫克至20克剂量之EFA。12.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8或9项之医药组合物,其包含500毫克至10克剂量之EFA。13.一种用于治疗迟发性运动障碍之医药组合物,其系使用包含:(1)至少一种选自二十碳五烯酸(EPA)及十八碳四烯酸(SA)所组成之必需脂肪酸(EFA),其含量为多于20%脂肪酸总重量及(2)视需要之n-6 EFAs之油,其中若n-6 EFAs存在时,SA/EPA与该n-6 EFAs之重量比为不小于3:1。14.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该EFA之存在量系为多于40%脂肪酸之总重量。15.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该EFA之存在量系为多于70%脂肪酸之总重量。16.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当n-6EFAs存在时,EFA与该n-6 EFAs的重量比是4:1或更大。17.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不含该n-6 EFAs。18.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当任何DHA存在时,该EFA与DHA的重量比不小于3:1。19.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当任何DHA存在时,该EFA与DHA的重量比为4:1或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