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迟发性运动障碍、抑郁症及爱兹海默氏病之医药组合物,其包含EPA/SA
摘要 一种用含二十碳五烯酸(EPA)及/或十八碳四烯酸(SA)的油治疗精神分裂症及/或迟发性运动障碍的医药制剂,此油中所含二十碳五烯酸(EPA)及/或十八碳四烯酸(SA)的量为总(较佳是总不饱和的)脂肪酸的20%以上,较佳是多于40%,更佳是多于70%。
申请公布号 TW429145 申请公布日期 2001.04.11
申请号 TW086114830 申请日期 1997.10.09
申请人 史谷迪控股公司 发明人 大卫佛莱德瑞克哈洛宾
分类号 A61K31/20 主分类号 A61K31/20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陈长文 台北巿敦化北路二○一号七楼
主权项 1.一种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之医药组合物,其系使用包含:(1)至少一种选自二十碳五烯酸(EPA)及十八碳四烯酸(SA)所组成之必需脂肪酸(EFA),其含量为多于20%脂肪酸总重量及(2)视需要之n-6 EFAs之油,其中若n-6 EFAs存在时,SA/EPA与该n-6 EFAs之重量比为不小于3:1。2.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该EFA之存在量系为多于40%脂肪酸之总重量。3.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该EFA之存在量系为多于70%脂肪酸之总重量。4.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当n-6 EFAs存在时,EFA与该n-6 EFAs的重量比是4:1或更大。5.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不含该n-6EFAs。6.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当任何DHA存在时,该EFA与DHA的重量比不小于3:1。7.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当任何DHA存在时,该EFA与DHA的重量比为4:1或更大。8.一种用于治疗抑郁之医药组合物,其系使用包含:(1)至少一种选自二十碳五烯酸(EPA)及十八碳四烯酸(SA)所组成之必需脂肪酸(EFA),其含量为多于20%脂肪酸总重量及(2)视需要之n-6 EFAs之油,其中若n-6 EFAs存在时,SA/EPA与该n-6 EFAs之重量比为不小于3:1。9.一种用于治疗爱兹海默氏病之医药组合物,其系使用包含:(1)至少一种选自二十碳五烯酸(EPA)及十八碳四烯酸(SA)所组成之必需脂肪酸(EFA),其含量为多于20%脂肪酸总重量及(2)视需要之n-6 EFAs之油,其中若n-6 EFAs存在时,SA/EPA与该n-6 EFAs之重量比为不小于3:1。10.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8或9项之医药组合物,其包含10毫克至100克剂量之EFA。11.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8或9项之医药组合物,其包含100毫克至20克剂量之EFA。12.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8或9项之医药组合物,其包含500毫克至10克剂量之EFA。13.一种用于治疗迟发性运动障碍之医药组合物,其系使用包含:(1)至少一种选自二十碳五烯酸(EPA)及十八碳四烯酸(SA)所组成之必需脂肪酸(EFA),其含量为多于20%脂肪酸总重量及(2)视需要之n-6 EFAs之油,其中若n-6 EFAs存在时,SA/EPA与该n-6 EFAs之重量比为不小于3:1。14.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该EFA之存在量系为多于40%脂肪酸之总重量。15.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该EFA之存在量系为多于70%脂肪酸之总重量。16.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当n-6EFAs存在时,EFA与该n-6 EFAs的重量比是4:1或更大。17.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不含该n-6 EFAs。18.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当任何DHA存在时,该EFA与DHA的重量比不小于3:1。19.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医药组合物,其中当任何DHA存在时,该EFA与DHA的重量比为4:1或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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