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梅毒之反应素试验
摘要
申请公布号 TW123253 申请公布日期 1989.11.21
申请号 TW076100082 申请日期 1987.01.12
申请人 先进聚合体系统公司 发明人 薮崎健一.肯
分类号 G01N33/571 主分类号 G01N33/571
代理机构 代理人 林敏生 台北巿南京东路二段一二五号七楼伟成第一大楼
主权项 1﹒用于毒之反应素试验之抗原试剂,其包括一经由多桥以离子键与胶乳粒子耦合之牛心脂素抗原的水合悬浮液,其中胶乳粒子之大小范围是在0﹒4─0﹒8微米,胶孔是一羧化胶乳,多桥是一甲基化血清蛋白或聚赖氨酸检,牛心脂素抗原是VDRL抗原,悬浮液是经缓冲到pH6﹒0─6﹒5者,而经由多桥以离子键与胶乳粒子耦合之牛心脂素抗原之浓度是0﹒3至0﹒9毫克/毫升。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试剂,其中胶乳粒子是中性或经修改成具电荷或反应性的表面部分。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试剂,其中胶乳粒子之大小是在0﹒1─7微米范围内。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试剂,其中胶乳粒子之大小范围是在0﹒4-0﹒8微米。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试剂,其中多是一多阳离子聚氨基酸或甲基化血清蛋白。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试剂,其中多是聚赖氨酸或甲基化血清蛋白。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试剂,其中牛心脂素抗原是VDRL抗原。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试剂,其中水合悬浮液是经缓冲到pH5─10之范围内。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试剂,其中水合悬浮液是经缓冲到到PH6﹒0─7﹒0。10﹒供进行与素有关之抗体的试验用之套组,在包装好的组合体内包括有(a)含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请之抗原试剂的第一容器;(b)含不与抗原试剂反应之阴性对照样品的第二容器;及(c)含与抗原试剂反应之阳性对照样品的第三容器。11﹒供进行与素有关之抗体的试验用之套组,在包装好的组合体内包括有(a)含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所请之抗原试剂的第一容器:(b)合不与抗原试剂反应之阴性对照样品的第二容器;及(c)含与抗原试剂反应之阳性对照样品的第三容器。12﹒供进行与素有关之抗体的试验用之套组,在包装好的组合体内包括有(ii)含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所请之抗原试剂的第一容器;(b)含不与抗原试剂反应之阴性对照样品的第二容器;及(c)含与抗原试剂反应之阳性对照样品的第三容器。13﹒供进行与素有关之抗体的试验用之套组,在包装好的组合体内包括有(a)含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所请之抗原试剂的第一容器;(b)合不与抗原试剂反应之阴性对照样品的第二容器;及(c)含与抗原试剂反应之阳性对照样品的第三容器。14﹒供进行与素有关之抗体的试验用之套组,在包装好的组合体内包括有(a)含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请之抗原试剂的第一容器;(b)合不与抗原试剂反应之阴性对照样品的第二容器;及(c)含与抗原试剂反应之阳性对照样品的第三容器。
地址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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