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液态清洁剂组合物
摘要 含水表面活性剂浓缩物包含水及约30至80重量%之表面活性剂混合物,此混合物系由(a)至少50重量%(以表面活性剂混合物重量为基准)之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包括至少20%(以表面活性剂混合物重量为基准)烷基苯磺酸盐,及(b)至少2%(以表面活性剂混合物重量为基准)之HLB少于12之非离子乙氧基盐所构成,水以适合形成球状或层状组合物之量存在。液态清洁剂包含该表面活性剂混合物重量之5至25%之水,及足够之溶解电解质,以形成不沉淀球状组合物。
申请公布号 TW127406 申请公布日期 1990.01.21
申请号 TW077103755 申请日期 1988.06.06
申请人 爱伯里特及威尔逊有限公司 发明人 布来安.约翰.亚克瑞;约翰.哈金士;菲利浦.佳德威克
分类号 C11D1/34 主分类号 C11D1/34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陈长文 台北巿敦化北路二○一号七楼
主权项 1.供液态清洁剂使用之表面活性剂系统,主要由(a)至少50重量%( 以存在之表面活性剂之总重为基准 )之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包含至少20重量%( 以存在之表面活心性剂之总重为基准 )之烷基苯磺酸盐,及(b)至少 2重量%( 以存在之表面活性剂之总重为基准 )之具有 HLB 低于12之烷氧基化非一离子表面活性剂,及充分之水以提供不一分离,可倾倒,球状或 G相组合物。2.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 1项之表面活性剂系统,包含少于表面活性剂系统重量10%之非-表面活性剂电解质。3.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 2项之表面活性剂系统,其中非一表面活性剂电解质之比例,以表面活性剂系统之总重为基准少于 5重量%。4.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 1. 2或 3项之表面活性剂系统,实质上不含有机溶剂。5.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 1. 2或 3项之表面活性剂系统,以表面活性剂系统之总重为基准,包含30至80重量%之该活性混合物。6.液态清洁组合物包含:水;充足量之申请专利范围第 1项所详述之活性混合物,以提供组合物重量 5至25%之整体表面活性剂浓度;及充分量,溶解之表面活性剂-解溶电解质,以提供不沉淀球状组合物。7.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 6项之液态清洁剂组合物,包含悬浮之组分固体粒子。8.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 6或 7项之组合物,其中该烷基苯磺酸盐为线性C12-14烷基苯磺酸盐。9.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 6或 7项之组合物,其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包含,以存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之总重为准,高至50%之 C14-22单-及/或双-烷基磷酸酯。10.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 9项之组合物,其中该烷基磷酸酯,存在之比例,以存在之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重量为基准,为 2至40重量%。11.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 6或 7项之组合物,其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包含,以烷基苯磺酸盐重量为基准, 5至100%之C8-20烷基硫酸盐。12.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组合物,其中烷基硫酸盐之重量比例,以烷基苯磺酸盐之重量为基准,为15至30%。13.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 6或 7项之组合物,其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包含,以烷基苯磺酸盐重量为基准, 5至 150重量%之烷基聚烯氧基硫酸盐。14.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组合物,其中烷基聚烯氧基硫酸盐为一C16-18烷基1.5 至 5莫耳聚乙烯氧基硫酸盐。15.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组合物,其中烷基聚烯氧基硫酸盐之比例,以烷基苯磺酸盐重量为基准,为50至 110%。16.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 6或 7项之组合物,其中该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包含乙氧基化醇。17.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 6或 7项之液态清洁剂组合物,包含悬浮之三聚磷酸钠及/或沸石之固体粒子。18.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 6或 7项之液态清洁剂组合物,其中表面活性剂之总重量比例以该组合物总重为基准,为 6至12%。19.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8项之组合物,包含:水; 4至10%之线性 C10-14烷基苯磺酸钠; 0.5至 4%之C10-14烷基硫酸盐 0.5至 4%之C10-14烷基 1至 5莫耳乙氧其盐;及20至25%之三聚磺酸钠;所有百分比,以组合物之总重量为其准,皆以重量计。20.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之组合物,其中烷基硫酸盐为三乙醇胺盐。21.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 6或 7项之组合物,另外包含各高达 2%之矽酸钠及磺酸钠,及各高达 1%之土壤悬浮剂及光学增亮剂。22.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 6或 7项之液态清洁剂组合物,具有以组合物之总重为基准,18至25重量%之整体表面活性剂。
地址 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