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哨子
摘要 本创作备置一新颖口哨,适于运动裁判员;及小船只紧急事故状况时使用,其时须要一大而尖锐声音且不会因过度吹或因使用于传统口哨之自由转动球之黏住丧失声音。该新颖口哨之轮廓最好在侧面为平顶之“曼陀罗”形状,使得它为惯用使用者所熟及易于接受,它包括三个各别哨笛型之口哨元件(24,26,28)于一单一口哨体中,每一元件具有其各自的空气柱室(24,26,28)及振动产生刃缘(24a,26a,28a),至少该室中的两个具有稍为不同的长度,以制造复杂的和声及响声以增加声音之尖锐性及高度。此种效果之完成系藉备置左右侧相互平行的两元件(24,26)而达成,且第三亦平行且在该其他两个元件之下(若在倒置形状时则为在上)突出于该两元件之间。该体备置一向后突出之突面(18),该第三元件(28)延伸入其中,使得其刃缘(28a)可自其他两者之后设置以达到所期望之侧边轮廓,而它可为三者中最长的。该口哨为一三部份(32,34,38)造模所制成,其中之二(34,38)安装于该第三者(32)之中,该造模部份备置该三元件(24,26,28)之不同的部份,其刃缘(24a,26a,28a),空气导入通道(24c,26c,28c)及突面(18),使得三个部份均被模造而不使用复杂之模具,且当三者组合在一起时口哨即完成。
申请公布号 TW161747 申请公布日期 1991.06.21
申请号 TW079201161 申请日期 1988.08.12
申请人 佛特朗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查理斯G.雪佛得;罗纳得L.佛克斯罗夫特
分类号 G10K7/02 主分类号 G10K7/02
代理机构 代理人 恽轶群 台北巿松山区南京东路三段二四八号七楼
主权项 1﹒一种型式之口哨包括至少三个哨笛型之口哨元件(24,26,28)于一单一口哨体之中,每一口哨元件具有一室以备置一各别之可振动空气柱及在其入口处一各别的振动产生缘(24a、Z6a、28a),该空气柱中之至少两个为不同长度,其特征在于该口哨包括:第一及第二口哨元件(24.26)如平面图上所示为左右侧地配置,而第三口、哨元件(28)配置于其他两元件之间,该第三口哨元件如侧视图所示从该第一及第二元件处侧向地移置;以及该三个元件之一共同吹口(10)配置该元件之前方;其中该口哨体一侧视图上为"曼陀罗"形状,如此处所界定的,该吹口构成该曼陀罗形状之颈部,该三个口哨元件备置于该曼陀罗形状之球茎体(12)中。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口哨,其中该球茎体(12)具有一自其后端突出之一突面(18),而该第三元件(28)之室延伸至该突面中。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之口哨,其中该突而被穿孔(20)以承接该口哨之一扣持装置。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口哨,其中该第三元件(28)在该三元件中具有最长的室。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口哨,其中该第一及第二口哨元件(24,26)如侧视图所示为较高元件,而该第三口哨元件(28)为一较低元件。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口哨,其中该入口壁(28b)及该第三元件之振动产生边缘(28b)较该入口壁(24b、26b)及其他两元件之边缘(24a、Z6b)置于该体之更后方。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口哨,其中该球茎体(12)之侧边为平行的,且大体上为平的以利于使用者手指之握持。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口哨,其中该元件(23.26.28)之室均为圆形横截面,且该第三元件(28)配置于该体中第一及第二元件(24.26)之尖头形空间中。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口哨,其中该最长室及最短室(分别为28.24)的差别在最短室长度的大约5%至10%范围内。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3.4;5.6.7或8项所述之口哨,其中该元件(23.26.28)之室其长度在2﹒0公分(O﹒8英寸)及2﹒5公分(1英寸)之间。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口哨,其中该元件(24.26.28)之室其长度在2﹒15公分(0﹒86英寸)及2﹒3公分﹒(0﹒92英寸)之间。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口哨,其中该三元件(24、26.28)之室其长度分别为2﹒15公分(0﹒86英寸),2﹒175公分(0﹒870英寸)及2﹒3公分(0﹒92英寸)。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口哨,其中该口哨体(10、12)由一三部份塑胶造膜形成,包括:一第一模造部份(32)备置该哨口(10)之一壁,以及该第一及第二元件(24.26)之室之各别部份;一第二模造部份(34)备置该第一及第二元件(24.26)之室之其余部份,以及至少该第三元件(28)之室之各别部份的主要长度部份;以及一第三模造部份(38)备置该吹口通道壁(22)之其余部份,以及该第三元件(28)之室之其余部份。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所述之口哨,其中该第一模造部份(32)具有一顶或底壁及两分隔之平行侧壁分别构成该吹口(10)及该球茎体(12)之较高或较低壁,以及侧壁;该第二模造部份(34)备置该空气导入通道之横壁,以及该第二及第三模造部份(34.38)安装于该第一模造部份(32)之侧壁间。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或14项所述之口哨,其中该第一模造部份(32)备置该吹口(10)及该球茎体的预或底及侧壁,亦备置自该口哨之后端突出之一突面的各别部份,该突面(18)包括该第三元件(28)之室的各别后端部份;该第二模造部份(34)备置该空气导入通道之横壁(24b、26b、28b);以及该第三模造部份(38)备置该突面(18)之其余部份。图示简单说明图1为由上所取至一侧并稍至前方该口哨之一立体图;图2为由下所取至一侧并稍至后方该口哨之一立体图;图3A,3B,3c为组合该口哨之三模造部份的各别侧视图:图4A,4B,4C为自该模造部份上方所取之各别平面正视图;图5A,5B,5C为自该模造部份下方所取之各别平面正视图;图6A,6B,6C为自该模造部份之一端所取之各别平面正视图;以及图7A,7B,7C为自该模造部份之另一端所取之各别平面正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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