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婴儿车之煞车装置,系配置在与婴儿车之一对后轮相关的位置,用以同步对枢设于一轮轴的一对后轮进行煞车或是解除煞车的操作,其包括有:一对煞车菊轮,分别固设于该后轮,二者皆具有复数个在径向呈辐射状排列的鳍片;一对煞车杆,可沿着平行该轮轴的方向作直线的往复运动,使该对煞车杆的一自由端插入或是抽出该煞车菊轮之鳍片;一旋转式凸轮机构,具有一可旋摆地枢设于婴儿车的旋转盘,该旋转盘并且与该煞车杆连接,用以连动该煞车杆作直线的往复运动;以及一踏板,包括有一右翼与左翼,系可旋转地枢设于该旋转式凸轮机构,可以作左右摇摆运动的方式,连动该旋转盘旋摆完成煞车或是释放煞车的操作。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婴儿车之煞车装置,其中该旋转式凸轮机构还包括有一固设于该轮轴的固定壳,该固定壳则设有一转轴,该旋转盘则是枢设于该转轴旋转。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婴儿车之煞车装置,其中该固定壳为一中空元件,具有用以钳合于该轮轴的钳臂部,该钳臂部包括有分别延着平行于该轮轴之方向延伸,并且位于该转轴之径向对称位置的一左钳臂与一右钳臂。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所述婴儿车之煞车装置,其中该左钳臂与右钳臂系由三片彼此相连的壁面定义,在其径断面的形状系呈一种非封闭的环状,再利一螺合于该壁面中之相对二者的一螺栓,而使该左钳臂与右钳臂紧紧地夹在该轮轴,并且固定不动。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婴儿车之煞车装置,其中该旋转盘系藉由一对枢接的连接臂与该煞车杆的一端连接。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所述婴儿车之煞车装置,其中该旋转盘为一接近半圆形的扇形元件,具有一位于圆心的轴孔可以套在一转轴,并且以该转轴为旋转中心作左右方向的旋摆运动,而该连接臂的一端系分别枢设于该旋转盘之径向方向上相隔较远的两端。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婴儿车之煞车装置,其中在该旋转盘之径向两侧对称圆心的位置分别具有一凸轮槽,该凸轮槽系分别沿渐开线的方向延伸,而该煞车杆的一端则呈直角状地分别穿入该凸轮槽。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婴儿车之煞车装置,其中在该煞车杆的一端还设有一弹簧,用以将该煞车杆推回至释放煞车的位置。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婴儿车之煞车装置,其中在该旋转盘之径向两侧对称圆心的位置分别具有一凸轮面,该凸轮槽系分别沿渐开线的方向延伸,用以推顶该煞车杆作直线的往复运动。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所述婴儿车之煞车装置,其中该凸轮面的表面还分别具有一恰可供该左、右煞车杆之一端嵌入的凹陷部,藉此帮助该左、右煞车杆暂时地维持在煞车位置而不致于松脱。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婴儿车之煞车装置,其中更设有一保持机构,其包括有:设于该固定壳之外圆周表面的一保持点,以及设于该踏板之相向内侧的一停止点,当该踏板被踩踏至煞车的位置时,藉由该保持点与该停止点彼此的卡合作用,而将该踏板维持在煞车的位置。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所述婴儿车之煞车装置,其中该保持点与该停止点均为突出状。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所述婴儿车之煞车装置,其中该保持点为一凹陷状,该停止点则为一突出状。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婴儿车之煞车装置,其中该踏板右翼设置有一对突出点,藉此构成一个恰可以钳住该车杆及该轮轴的钳嘴,而将该踏板维持在煞车的位置。图式简单说明:第一图系为本创作之构造外观图,显示煞车装置与婴儿车之结合关系。第二图系为本创作之第一种实施例的构造分解图,显示煞车装置之组成元件。第三图系为第一种实施例之操作示意图,显示煞车时的元件位置。第四图系为第一种实施例之操作示意图,显示常态未煞车时的元件位置。第五图系为本创作之第二种实施例的构造分解图,显示煞车装置之组成元件。第六图系为第二种实施例之操作示意图,显示常态未煞车时的元件位置。第七图系为第二种实施例之操作示意图,显示煞车时的元件位置。第八图系为本创作之另一实施例图,显示煞车装置之保持机构的另一种实施例构造。第九图系为本创作之又一实施例图,显示旋转式凸轮机构的另一种实施例构造。第十图系为第九图之实施例的操作示意图,显示常态未煞车时的元件位置。第十一图系为第九图之实施例的操作示意图,显示煞车时的元件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