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自锁工具包括联合之至少三片件,包含:第一柄片件,第二柄片件和第三片件;此等三片件之每一片件系相互可移动式予以连接并具有相互呈大体上对准之轴孔径,三片件的至少两片件具有至少一个弧状槽(第一槽与第二槽),每槽位置邻近轴孔径,以及具有被放置接邻其轴孔径之至少一个经垂直配置之槽(第三槽)之至少一个其余片件,此等弧状槽以与不同之接邻片件中之至少一个其他弧状槽,相反之方向,成螺旋状移动;一个闭锁工具,可移动式配置在每一弧状槽中及经垂直配置之槽中,该闭锁工具可移动式连接至少3个片件;以及工具用以锁位第一柄片和第二柄片件在适当位置。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自锁工具,其中,第三片件及至少一个柄片件具有颚片件而形成握持工具。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自锁工具,其中,将第一及第二槽,呈彼此关系而配置以便:当予以重叠时,形成X状图样。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自锁工具,具有一个槽在第一柄片件中,一槽在第二柄片件中及一槽在第三片件中。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自锁工具,具有至少两个槽在第一柄片件中,至少两个在第二柄片件中及至少两个槽在第三片件中。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自锁工具,其中,配置第三槽以便:当组合自锁工具时,此第三槽大体上垂直于第一和第二等槽。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自锁工真,其中,第一和第二柄片件具有颚段而形成握持表面。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自锁工具,其中,将第一,第二和第三槽放置低于第一柄片件,第二柄片件和颚片件每一者中之轴孔径。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自锁工具,其中,第一,第二和第三槽具有略大于闭锁工具的直径之宽度。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自锁工具,其中,该工具具有许多第一,第二和第三槽,许多闭锁工具在此等槽中,经附着至闭锁工具上之可移动之楔状物,以及一个握持区域在各可移动之楔状物之间。11.一种自锁工具包括至少三个可移动式连接之片件,第一柄片件,第二柄片件及至少一个颚片件;第二柄片件具有一个轴孔径和至少一个弧状槽,其位置在低于轴孔径(第一槽)之一处;该第一柄片件具有一个上部颚部份而低于此颚部份者,是一个轴孔径,而低于此轴孔径者是至少一个弧状槽(第二槽);当将第一柄片件与第二柄片件组合成为闭锁工具时,该第一槽与第二槽则以相反之方向,成螺旋状移动;该颚片件具有一个互补之颚部份,它与第一柄片件中之第二颚部份相合作而藉以形成一个握持工具;该颚片作具有一个轴孔径,而在该轴孔径下面者,是至少一个经垂直配置之槽(第三槽);一支轴销,通过各个轴孔径而连接第一柄片件,第二柄片件和颚片件,以及一支锁销,其位置通经第一,第二与第三各槽之每一槽。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自锁工具,其中,将第一及第二槽,呈彼此关系而配置以便:当予以重叠时,形成X状图样。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自锁工具,具有一个槽在第一柄片件中,一槽在第二柄片件中及一槽在颚片件中。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自锁工具,具有至少两个槽在第一柄片件中,至少两个槽在第二柄片件中及至少两个槽在颚片件中。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自锁工具,其中,配置第三槽以便:当组合自锁工具时,此第三槽大体上垂直于第一和第二等槽。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自锁工具,其中,第一,第二和第三槽具有略大于闭锁工具的直径之宽度。17.一种自锁工具包括联合之至少片件,包含:第一柄片件,第二柄片件,和第三片件;此等三片件之每一片件系相互可移动式予以连接并具有相互呈大体上对准之轴孔径,三片件的至少两片件具有至少一个弧状槽,每槽位置邻近轴孔径,以及具有被放置接邻其轴孔径之至少一个经垂直配置之槽之至少一个其余片件,此等弧状槽,以与不同片件中之至少一个其他弧状槽,相同方向,成螺旋状移动;一个闭锁工具,可移动式配置在每一弧状槽中及经垂直配置之槽中,该闭锁工具可移动式连接至少三个片件;以及工具用以锁住第一柄片件和第二柄片件在适当位置。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自锁工具,其中,至少三片件的至少两件具有颚部份而形成握持工具。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自锁工具,其中,将具有至少一个经垂直配置之槽的其余片件放置夹在具有弧状槽之片件之间。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自锁工具,具有至少一个弧状槽在第一柄片件中,至少一个经垂直配置之槽在第二柄片件中以及至少一个弧状槽在第三片件中。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自锁工具,具有至少两个槽在第一柄片中,至少两个槽在第二柄片件中以及至少两个槽在第三片件中。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自锁工具,其中,布置经垂直配置之槽以便:当组合闭锁工具时,此槽大体上垂直于各弧状槽。23.一种自锁工具包括至少三个可移动式连接之片件:第一柄片件,第二柄片件及至少一个第三片件;第一柄片件具有一个上部颚部份,低于此颚部份者是二个轴孔径和至少一个弧状槽,其位置在低于轴孔径之一处,该第二柄片件具有一个上部颚部份而低于此颚部份者,是一个轴孔径,而低于此轴孔径者,是至少一个经垂直配置之槽,第三片件具有一个轴孔径,而低于此轴孔径者,是至少一个弧状槽;当将第一柄片件,第二柄片件和第三片件组合成为闭锁工具时,第二柄片件中之弧状槽及第三片件中之弧状槽则以相同方向,成螺旋状移动;第一与第二柄片件中之颚部份具有互补之颚部份,彼等合作而藉以形成一个握持工具;以及一支锁销其位置通经各弧状及经垂直配置之槽之每一槽。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8项之自锁工具,其中,将具有至少一个经垂直配置之槽的第二柄片件放置夹在第一柄片件与第三片件之间。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8项之自锁工具,其中,布置经垂直配置之槽以便:当组合闭锁工具时,此槽大体上垂直于各弧状槽。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项之自锁工具,具有至少一个弧状槽在第一柄片件中,至少一个弧状槽在第三片件中,及至少一个经垂直配置之槽在第二柄片件中。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8项之自锁工具,具有至少两个经垂直配置之槽在第二柄片件中,至少二个弧状槽在第一柄片件中,及至少两个弧状槽在第三片件中。2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项之自锁工具,其中,第一及第二两柄片件具有上部颚段而形成握持表面。2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项之自锁工具,其中,将各弧状及经垂直配置之槽放置在第一柄片件,第二柄片件和第三片每一者中之各轴孔径下面。3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8项之自锁工具,其中,弧状及经垂直配置之各槽具有略大于闭锁工具直径之宽度。3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8项之自锁工具,其中,该工具具有许多弧状和经垂直配置之槽,许多闭锁工具在此等槽中;可移动之楔状物,被附着至闭锁工具上;以及握持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