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能够保护生产食物产品企业权益的质量取样保全方案 |
摘要 |
一种能够保护生产食物产品企业权益的质量取样保全方案,有:由监管方(c)出具的保质容器(1)以及由生产方(a)生产的食品(2);其特征在于:一.至少在上述食品(2)的一个保质期限内,由监管方(c)每隔T时间取出生产方(a)生产的食品(2),并将该食品(2)密封在保质容器(1)内,形成作为食用产品的质量保全样品(Y)而存放在由监管方(c)指定的作为质量保全样品(Y)的法定地点第三方(C<sub>K</sub>)予以存放;二.在作为商品市场方面的销售方(b)中遇到涉及上述生产方(a)的食品(2)产品质量纠纷时,由监管方(c)从第三方(C<sub>K</sub>)调出存放的质量保全样品(Y)作为上述生产方(a)的重要实物证据,提供仲裁方(d)仲裁时作出公正而令人信服的裁决。 |
申请公布号 |
CN105976194A |
申请公布日期 |
2016.09.28 |
申请号 |
CN201610348373.7 |
申请日期 |
2016.05.11 |
申请人 |
周巽 |
发明人 |
周巽 |
分类号 |
G06Q30/00(2012.01)I;G06Q50/04(2012.01)I |
主分类号 |
G06Q30/00(2012.01)I |
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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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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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项 |
一种能够保护生产食物产品企业权益的质量取样保全方案:有:由监管方(c)出具的保质容器(1)以及由生产方(a)生产的食品(2);其特征在于:一.至少在上述食品(2)的一个保质期限内,由监管方(c)每隔T时间取出生产方(a)生产的食品(2),并将该食品(2)密封在保质容器(1)内,形成作为食用产品的质量保全样品(Y)而存放在由监管方(c)指定的作为质量保全样品(Y)的法定地点第三方(C<sub>K</sub>)予以存放;二.在作为商品市场方面的销售方(b)中遇到涉及上述生产方(a)的食品(2)产品质量纠纷时,由监管方(c)从第三方(C<sub>K</sub>)调出存放的质量保全样品(Y)作为上述生产方(a)的重要实物证据,提供仲裁方(d)仲裁时作出公正而令人信服的裁决;所述的监管方(c)是指公证处以及政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由政府批准的特设部门;所述的仲裁方(d)是指法院或消费者协会或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调解人。 |
地址 |
315470 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光明路1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