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对行动电台提供辅助业务的方法及系统
摘要 本发明提出对行动电台及网路间要求辅助业务之发讯的方法与系统。网路假设来自行动电台的信号为保留或现役通话,或是在完成要求作用后尚需要第二作用,以降低行动单元的复杂度。
申请公布号 TW247382 申请公布日期 1995.05.11
申请号 TW083107930 申请日期 1994.08.30
申请人 LM艾瑞克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乔根.兰多;欧拉.斯迪尔
分类号 H04L29/02 主分类号 H04L29/02
代理机构 代理人 张毓秀 台北巿长安东路二段五十二号八楼
主权项 1.一种在具有一远方电台及网路的无线通讯系统中使用之发讯方法,包含以下步骤:由上述远方电台传输信号至上述网路,以要求其执行业务并提供通话参考値之步骤;在上述网路中接收上述信号,并将与上述远方电台有关的每一通话分类成现役有效通话或是保留通话之步骤;以及根据上述分类步骤以及上述要求业务,不管上述通话参考値为何,均将上述信号解译为要求在现役有效通话或保留通话两者之一上执行上述业务之步骤。2.依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发讯方法,其中:如同要求执行上述业务一样,上述传输步骤尚包括要求中断一现役有效通话之步骤。3.依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发讯方法,其中:上述解译步骤尚包括将上述信号解译为,在上述现役有效通话解除的同时,要求恢复尚未挂断的保留通话。4.依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发讯方法,尚包括以下步骤:解除上述现役有效通话之步骤;以及恢复上述尚未挂断的保留通话之步骤。5.依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发讯方法,其中上述传输步骤尚包括:如同上述信号一样,送出一要求将DTMF音调传输至远方之步骤;以及上述解译步骤尚包括,将上述信号解译为要求送出DTMF音调至现役通话的远方端,而不是送至保留通话的远方端之步骤。6.依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发讯方法,尚包括下列步骤:传输DTMF音调至上述现役通话的上述远方端。7.一种在具有一行动电台及网路的无线通讯系统中使用之发讯方法,包含以下步骤:由上述行动电台传输信号至上述网路,以要求建立新通话之步骤;在上述网路中,侦测上述行动电台是否已有一现役通话之步骤;如果已存在一现役通话,则令上述现役通话暂保留,且不再接收来自上述要求保留通话的行动电台的其它信号之步骤;以及建立上述新的通话之步骤。8.一种在具有一行动电台及网路无线通讯系统中使用之发讯方法,包含以下步骤:由上述行动电台传输信号至上述网路,以要求中断作用通话之步骤;在上述网路中,侦测上述行动电台是否有一保留通话之步骤;以及如果上述行动电台有一保留的通话,则不管要求中断之信号所确认的是那一个通话,均在中断上述现役通话之后,恢复上述保留的通话之步骤。9.一种在具有一行动电台及网路的无线通讯系统中使用之发讯方法,包含以下步骤:由上述行动电台传输信号至上述网路,以要求传输DTMF音调至远方端之步骤;在上述网路中,侦测上述行动电台是否有一保留的通话之步骤;以及如果上述行动电台有一保留的通话,则不管上述行动电台所确认的是那一个通话,均送出DTMF音调至作用通话的远方端,而不是送至保留的上述通话的远方端之步骤。10.一种具有一远方电台及网路的无线通讯系统,包括:由上述远方电台传输信号至上述网路,以要求其执行业务并提供通话参考値之装置;在上述网路中接收上述信号,并将与上述远方电台有关的每一通话分类成现役通话或是保留的通话之装置;以及根据上述接收与分类装置的输出以及上述要求业务,不管上述通话参考値为何,均将上述信号解译为要求在现役通话或保留的通话两者之一上执行上述业务之装置。11.依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无线通讯系统,其中:上述传输装置也可像传输上述信号一样,由上述远方电台传输至上述网路,以要求中断一现役通话;以及上述解译装置也可将上述信号解译为,在上述现役通话解除的同时,要求恢复保留的通话。12.依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无线通讯系统,尚包括:解除上述现役通话的装置;以及恢复上述保留的通话之装置。13.依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无线通讯系统,其中:上述传输装置也可像传输上述信号一样,由上述远方电台将传输DTMF音调至远方端的要求,传输至上述网路;以及上述解译装置也可将上述信号解译为,要求送出DTMF音调至作用通话的远方端,而不是送至保留之通话的远方端。14.依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无线通讯系统,尚包括:将DTMF音调传输至上述现役通话的上述远方端之装置。15.一种具有一远方电台及网路的无线通讯系统,包括:由上述远方电台中,用来将信号由上述远方电台传输至上述网路,以要求建立新通话之装置;以及在上述网路中,用来将上述要求装置的上述信号解译为,在建立上述新通话时,要求现役通话暂保留之装置。16.依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发讯方法,其中上述通话参考値为上述远方电台之现役通话或保留的通话之通话参考値之一。17.依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无线通讯系统,其中上述通话参考値为上述远方电台之现役通话或保留的通话之通话参考値之一。18.依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发讯方法,其中上述通话参考値为代表所要求之业务的値。19.依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无线通讯系统,其中上述通话参考値为代表所要求之业务的値。20.依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发讯方法,其中上述通话参考値为任意値。21.依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无线通讯系统,其中上述通话参考値为任意値。图1为一传统发讯程序的方块图;图2为依本发明之典型实施例的发讯程序之方块图;图3为另一传统发讯程序的方块图;图4为本发明另一典型实施例的方块图;以及图5为依本发明之典型实施例的一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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