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具环氧値0.05至0.6莫耳/100克之环氧树脂,其包含自膦酸二酯,次膦酸酯或这些酯之混合物与五氧化二磷所形成之5至25重量%酯-酐。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环氧树脂,其中环氧値为0.1至0.4莫耳/100克。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环氧树脂,其中该环氧树脂包含10至20重量%酯-酐。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环氧树脂,其中该酯-酐系形成自1至3莫耳膦酸二酯,次膦酸二酯或这些酯之混合物与1莫耳五氧化二磷。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环氧树脂,其中该酯-酐系形成自1.1至2莫耳膦酸二酯,次膦酸酯或这些酯之混合物与1莫耳五氧化二磷。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环氧树脂,其中该酯-酐系形成自膦酸二酯或次膦酸酯与五氧化二磷。7.一种制备环氧树脂之方法,其包括在有或无溶剂及-20至150℃下,使95至75重量份之具0.1至0.8莫耳/100克环氧树脂(A)与5至25重量份酯-酐反应。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方法,其中90至80重量份环氧树脂(A)与10至20重量份酯-酐反应。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或8项之方法,其中所使用环氧树脂(A)之平均分子量Mn为150至9000。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或8项之方法,其中所使用环氧树脂(A)之平均分子量Mn为150至4000。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或8项之方法,其中所使用环氧树脂(A)之平均分子量Mn为300至1800。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或8项之方法,其中以联苯酚A或酚醛清漆为主之聚缩水甘油醚系作为环氧化物(A)。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或8项之方法,其中系于溶剂存在下,1至3莫耳膦酸二酯,次膦酸酯或这些酯之混合物与1莫耳五氧化二磷反应,所制得酯-酐系以溶液形式使用。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或8项之方法,其中1.1至2莫耳膦酸二酯,次膦酸酯或这些酯之混合物与1莫耳五氧化二磷反应。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或8项之方法,其中所使用的溶剂为非质子性极性溶剂,非质子性非极性溶剂或这些溶剂之混合物。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或8项之方法,其中所使用的溶剂为具4至12碳原子之脂族或环脂族醚,伸烷基二醇单烷基或二烷基醚(伸烷基上具2至20碳原子及烷基上具1至6碳原子),具3至6碳原子之脂族或环脂族酮,具6至20碳原子之脂族或环脂族烃,具6至20碳原子之芳族烃,具3至12碳原子之脂族羧酸二烷基醯胺,N-甲基咯烷酮或这些溶剂之混合物。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或8项之方法,其中系使用式(I)之膦酸二酯式中R1示具有1至8个碳原子之烷基,苯基或基,及R2示具有1至4碳原子之烷基。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或8项之方法,其中系使用式(II)之膦酸酯式中R3及R4各示具有1至8个碳原子之烷基,苯基或基,及R5示具1至6碳原子之烷基。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或8项之方法,其中环氧树脂(A)与酯-酐系于40至130℃下反应。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或8项之方法,其中环氧树脂(A)与酯-酐系于60至110℃下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