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用于形成聚醯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合胶之组成物,该组成物包含一聚醯胺,一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及一个具有下列化学结构式(I)之相容剂:其中n=1-15;Ep为其中其中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与该聚醯胺组成比例为25/75至75/25之重量比及该相容剂的重量占该聚醯胺和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重量和之1wt%至8wt%,该聚醯胺系选自尼龙6.尼龙66、尼龙11及尼龙12及其组合所组成之族群。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成物,其中该聚醯胺为尼龙6。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组成物,其中该聚醯胺为一RV=2.4-2.8之射出级尼龙6。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成物,其中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为一IV=0.7-0.8之射吹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成物,其中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与该聚醯胺组成比例为60/40至40/60之重量比。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组成物,其中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与该聚醯胺组成比例为50/50之重量比。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成物,其中该相容剂(I)为者。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成物,其中该相容剂的重量占该聚醯胺和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重量和之2wt%至5wt%。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成物,其进一步包含一冲击改质剂,该冲击改质剂为具有化学结构式(II)之GMA改质的聚乙烯,其中x=88-94,y=12-6。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组成物,其中该冲击改质剂的重量占该聚醯胺和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重量和之1wt%至20wt%。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组成物,其中该冲击改质剂的重量占该聚醯胺和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重量和之3wt%至8wt%。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成物,其更进一步包含一成核剂,该成核剂为粒径1-3m之滑石粉。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成物,其中该成核剂的重量占该聚醯胺和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重量和之0.1wt%至0.5wt%。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组成物,其中该成核剂的重量占该聚醯胺和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重量和之0.2%至0.3%。15.一种聚醯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合胶,将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成物加以混练而形成一聚醯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合胶。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合胶,其中该混练系使用一选自单螺杆混练机、双螺杆混练机、同向相切型双螺杆混练机、万马力机、连续混练机及其组合所组成之族群的混练装置来达成。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项之合胶,其中该混练装置为同向相切型双螺杆混练机。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合胶,其中该同向相切型双螺杆混练机螺杆外径为30-75mm,长径比为36-43。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合胶,其中该聚醯胺为尼龙6。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之合胶,其中该聚醯胺为一RV=2.4-2.8之射出级尼龙6。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合胶,其中该组成物中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为一IV=0.7-0.8之射吹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合胶,其中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与该聚醯胺组成比例为40/60至60/40之重量比。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合胶,其中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与该聚醯胺组成比例为50/50之重量比。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合胶,其中该组成物中的相容剂(I)为者。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合胶,其中该相容剂的重量占该聚醯胺和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重量和之2wt%至5wt%。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合胶,其中该组成物中进一步包含一冲击改质剂,该冲击改质剂为具有化学结构式(II)之GMA改质的聚乙烯,其中x=88-94,y=12-6。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6项之合胶,其中该冲击改质剂的重量占该聚醯胺和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重量和之1wt%至20wt%。2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7项之合胶,其中该冲击改质剂的重量占该聚醯胺和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重量和之3wt%至8wt%。2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合胶,其中该组成物中更进一步包含一成核剂,该成核剂为粒径1-3m之滑石粉。3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9项之合胶,其中该成核剂的重量占该聚腌胺和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重量和之0.1wt%至0.5wt%。3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0项之合胶,其中该成核剂的重量占该聚醯胺和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重量和之0.2%至0.3%。图式简单说明:第一图及第二图分别为LDPE与GMA改质的聚乙烯的FTIR图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