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电子邮件识别
摘要 本发明揭露一种显示电子邮件信箱内新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的方法,其包括有下列步骤:首先,自动转换上述之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一传输信号;然后,传输起始于一网际网路服务供应商的传输信号;其次,接收此传输信号于一接收端,并将传输信号转换回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最后,显示此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于接收端。
申请公布号 TW536881 申请公布日期 2003.06.11
申请号 TW089100848 申请日期 2000.01.19
申请人 义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GC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 发明人 游月娥;吕厚德
分类号 H04L12/00 主分类号 H04L12/00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陈达仁 台北市中山区南京东路二段一一一号八楼之三;谢德铭 台北市中山区南京东路二段一一一号八楼之三
主权项 1.一种显示一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的方法,该方法至少包含:自动转换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一传输信号;传输起始于一网际网路服务供应商之该传输信号;接收该传输信号于一接收端,并将该传输信号转换回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以及显示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上述显示该电子邮件识别资料之步骤系以一可视讯息显示出来。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上述显示该电子邮件识别资料之步骤系以一可听讯息显示出来。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更包含储存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于该接收端,待查询时才以可听或可视讯息显示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网际网路服务供应商可配合一网路服务供应商来转换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该传输信号。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传输信号更包含该网际网路服务供应商之广告资讯。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网路服务供应商至少包含一电话公司。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网际网路服务供应商可以利用一网路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一拨号端识别(CID)服务及其格式来转换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该传输信号并传输该传输信号。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网路服务供应商至少包含一电话公司。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少包含该电子邮件之一通讯主旨。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少包含一接收日期与时间。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少包含一发送者之电子邮件地址。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少包含一发送者的名字。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少包含一特殊码。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特殊码至少包含该网际网路服务供应商的电话号码。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传输信号系采用一移频键控(Frequency Shift Keying,FSK)格式。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传输信号系采用一变音复频(Dual Tone Multifrequency,DTMF)格式。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接收端至少包含一电子邮件识别(EID)电话机。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接收端至少包含一电子邮件识别(EID)辅助装置(AJ-Box)。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接收端至少包含一具有电子邮件识别(EID)功能的拨号端识别(CID)电话机。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接收端至少包含一具有电子邮件识别(EID)功能的拨号端识别(CID)辅助装置(AJ-Box)。22.一种显示储存于一电子邮件帐号之一电子邮件识别资料的方法,其可以在无须主动启动电脑或无须主动拨号上网的情况下,显示该电子邮件帐号上的最新电子邮件识别资料,该方法至少包含:接收该电子邮件于该电子邮件帐号;转换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一传输信号;经由一通讯网路传输起始于该电子邮件帐号之结合有一第一信号与至少一个第二信号之该传输信号;接收该第一信号、该传输信号以及该第二信号于一接收端;将该传输信号转换回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以及显示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于该接收端。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显示该电子邮件识别资料之步骤系以一可视讯息显示出来。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显示该电子邮件识别资料之步骤系以一可听讯息显示出来。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更包含储存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于该接收端,待查询时才以可听或可视讯息显示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帐号可配合一网路服务供应商来转换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该传输信号。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6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传输信号更包含一网际网路服务供应商之广告资讯。2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6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网路服务供应商至少包含一电话公司。2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帐号可以利用一网路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一拨号端识别(CID)服务及其格式来转换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该传输信号并传输该传输信号。3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9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网路服务供应商至少包含一电话公司。3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少包含该电子邮件之一通讯主旨。3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少包含一接收日期与时间。3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少包含一发送者之电子邮件地址。3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少包含一发送者的名字。3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少包含一特殊码。3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5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特殊码至少包含该电子邮件帐号所处的一网际网路服务供应商的电话号码。3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传输信号系采用一移频键控(Frequency ShiftKeying,FSK)格式。3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传输信号系采用一变音复频(Dual ToneMultifrequency,DTMF)格式。3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第一信号至少包含一铃声信号。4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第一信号至少包含一用户预设装置警报信号(Customer-premise-equipment Alerting Signal,CAS)。4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第一信号至少包含无信号。4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第二信号至少包含一铃声信号。4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第二信号至少包含无信号。4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接收端至少包含一电子邮件识别(EID)电话机。4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接收端至少包含一电子邮件识别(EID)辅助装置(AJ-Box)。4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接收端至少包含一具有电子邮件识别(EID)功能的拨号端识别(CID)电话机。4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上述之接收端至少包含一具有电子邮件识别(EID)功能的拨号端识别(CID)辅助装置(AJ-Box)。48.一种电子邮件识别资料(email identification,EID)的递送系统,该系统至少包含:调制装置,其用于转换一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一传输信号;传输装置,其用于传输该传输信号;第一接收装置,其针对该传输信号而响应,用以接收该传输装置传来的该传输信号,并将该传输信号转换回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以及显示装置,其用于显示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4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更包含一第二接收装置,其用于储存来至网际网路的该电子邮件。5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9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第二接收装置至少包含一设置于一网际网路服务供应商内的邮件伺服器。5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0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网际网路服务供应商可配合一网路服务供应商来转换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该传输信号。5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1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传输信号更包含该网际网路服务供应商之广告资讯。5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1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网路服务供应商至少包含一电话公司。5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0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网际网路服务供应商可以利用一网路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一拨号端识别(CID)服务及其格式来转换该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该传输信号并传输该传输信号。5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4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网路服务供应商至少包含一电话公司。5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少包含该电子邮件之一通讯主旨。5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少包含一接收日期与时间。5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少包含一发送者之电子邮件地址。5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少包含一发送者的名字。6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电子邮件之识别资料至少包含一特殊码。6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0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特殊码至少包含一网际网路服务供应商的电话号码。6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传输信号系采用一移频键控(Frequency Shift Keying,FSK)格式。6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传输信号系采用一双音复频(Dual Tone Multifrequency,DTMF)格式。6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第一接收装置至少包含一电子邮件识别(EID)电话机。6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第一接收装置至少包含一电子邮件识别(EID)辅助装置(AJ-Box)。6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第一接收装置至少包含一具有电子邮件识别(EID)功能的拨号端识别(CID)电话机。6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第一接收装置至少包含一具有电子邮件识别(EID)功能的拨号端识别(CID)辅助装置(AJ-Box)。6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传输装置至少包含一具有采用一电话线为一传输管道之电话通讯网路。6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传输装置至少包含一有线电缆通讯网路。7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传输装置至少包含一无线卫星通讯网路。7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传输装置至少包含一行动电话通讯网路。7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显示装置至少包含一显示面板。7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上述之显示装置至少包含一音频拨放装置。图式简单说明:第一图为一传统检查新电子邮件之拨接连线方法的示意图;第二图为本发明一实施例之显示电子邮件识别资料所采用的一系统架构图;第三图为本发明另一实施例之显示电子邮件识别资料所采用的一系统架构图;第四图为可用于本发明之一传统的移频键控(FSK)格式;第五图为本发明一电子邮件识别接收终端机之一实施例的结构图;以及第六图为本发明一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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