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卷曲工具包括:(a)一具有一前端及一尾端之第一把手;(b)一模轮,固定于该第一把手之前端,于其外围具有凹处;(C)一具有一前端及一尾端之第二把手;(d)一具有一卷曲表面之钳头固定于该第二把手之前端,以协同该模轮操作;e)该卷曲表面与该模轮在其间界定一孔隙适于承接一连接器;(f)一连接杆固定于该第一及第二把手间,致使该把手相互间可回转;(9)弹簧机构推进该连接杆以旋转依于该处之该第一把手,并藉由倾侧该把手相互分开;(h)当该卷曲工具每周期之操作,即把手相互移进旋转,该弹簧机构便弯曲;(i)该改良构造包括该具有一在一预定区域之断裂区域之弹簧机构,该断裂区域被设计以断裂于该工具内,于一预先决定且与工具有效寿命期望有关之操作周期数后产生。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卷曲工具中,该工具被设计具有一数千操作作周期之有效寿命期望,并且该工具之该断裂区域被设计到达几千周期但低于该有效寿命期望之一标准时衰退。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卷曲工具中,该弹簧机构包括一扭力弹簧,具有至少设置在中央之螺旋圈所构成之一金属主体,一第一支柱由该金属主体成轴地向外延伸向该第一把手之前端,及一第二支柱由该金属主体成轴地向外延伸向该第一把手之后端,该预定断裂区系界定在该中央螺旋圈。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所述之卷曲工具中,该连接杆为三角形形状并且回应该第二把手之移动,并且,该弹簧机构之该第二支柱触接该连杆之一边,并因该连接杆之移动而弯曲。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所述之卷曲工具中,该簧机构之该第一及该第二伸出支柱间界定一140之弧度,具一5之公差。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所述之卷曲工具中,该弹簧机构之该第一及该第二伸出支柱间界定一180之弧度。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卷曲工具中,其中于预定断裂区域所发生之衰退现橡使该弹簧机构不作动,并导致需要增加手部力量来操作工具,藉此提供一触觉指示工具之工作表面应修护或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