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具有用于三角警告标志的保持件的机动车 |
摘要 |
本发明涉及一种机动车(1),其包括车身(2),至少一个驱动发动机(3)、尤其内燃机(5)和/或电动机(4),行李舱(11),间接或者直接地固定在所述车身(2)上的间接或者直接限定所述行李舱(11)的内护板(42),固定在机动车内的至少一个功能部件(17)、尤其三角警告标志(18)和/或急救箱(19),其中,至少一个功能部件(17)固定在所述车身(2)和所述内护板(42)之间在保持位置中。 |
申请公布号 |
CN106274717A |
申请公布日期 |
2017.01.04 |
申请号 |
CN201610347976.5 |
申请日期 |
2016.05.24 |
申请人 |
通用汽车环球科技运作有限责任公司 |
发明人 |
T.谢弗;T.霍斯特 |
分类号 |
B60R11/00(2006.01)I;B60Q7/00(2006.01)I;B60R11/06(2006.01)I;B60R7/02(2006.01)I |
主分类号 |
B60R11/00(2006.01)I |
代理机构 |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11105 |
代理人 |
侯宇;张建锋 |
主权项 |
一种机动车(1),其包括‑车身(2),‑至少一个驱动发动机(3)、尤其内燃机(5)和/或电动机(4),‑行李舱(11),‑间接或者直接地固定在所述车身(2)上的间接或者直接限定所述行李舱(11)的内护板(42),‑固定在机动车内的至少一个功能部件(17)、尤其三角警告标志(18)和/或急救箱(19),其中,至少一个功能部件(17)在所述车身(2)和所述内护板(42)之间固定在保持位置中。 |
地址 |
美国密歇根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