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车辆用灯具
摘要 在灯室(110)内,包括:第一灯室部(110A),相比第一基准面(P1)位于前方侧,相比第二基准面(P2)位于车宽方向内侧;第二灯室部(110B),相比第一基准面(P1)位于后方侧,相比第二基准面(P2)位于车宽方向外侧。前大灯(101)具备:第一透气构件(105),安装于在面对第一灯室部(110A)的壳体(102)上设置的第一开口部(102A);第二透气构件(106),安装于在面对第二灯室部(110B)的壳体(102)上设置的第二开口部(102B)。两透气构件(105,106)具备防水透气体。第一透气构件(105)的透气量大于第二透气构件(106)的透气量。
申请公布号 CN105814359A 申请公布日期 2016.07.27
申请号 CN201480066324.3 申请日期 2014.11.12
申请人 日东电工株式会社 发明人 手塚铁兵;矢野阳三;大村和弘
分类号 F21S8/10(2006.01)I;F21V31/03(2006.01)I;F21W101/10(2006.01)I 主分类号 F21S8/10(2006.01)I
代理机构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19 代理人 方应星;高培培
主权项 一种车辆用灯具,安装于车辆的前端部的侧端,具备:壳体;透光性构件,以在内部形成灯室的方式安装于所述壳体;前照灯用光源,配置于所述灯室内,通过所述透光性构件使光向所述车辆的前方侧出射;第一透气构件及第二透气构件,将与所述前照灯用光源的光轴正交、且通过所述前照灯用光源的所述前方侧的端部的平面定义为第一基准面,将包含所述光轴、且沿铅垂方向扩展的平面定义为第二基准面时,所述灯室具有:第一灯室部,相比所述第一基准面位于所述前方侧,且相比所述第二基准面位于所述车辆的车宽方向的内侧;第二灯室部,相比所述第一基准面位于所述车辆的后方侧,且相比所述第二基准面位于所述车宽方向的外侧,所述透光性构件从相比所述第一基准面位于所述前方侧并且面对所述第一灯室部的前方部向相比所述第一基准面位于所述后方侧并且面对所述第二灯室部的后方部延伸,所述第一透气构件安装于在所述壳体中的面对所述第一灯室部的部分上设置的第一开口部,所述第二透气构件安装于在所述壳体中的面对所述第二灯室部的部分上设置的第二开口部,所述第一透气构件及所述第二透气构件分别具备防水透气体,将依据JIS L1096所规定的透气性测定法的A法(弗雷泽法)而测定的所述防水透气体的每单位面积的透气量乘以该防水透气体中的透气面积而确定透气量时,所述第一透气构件的所述透气量大于所述第二透气构件的所述透气量。
地址 日本大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