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玻璃板
摘要 明提供一种玻璃板,其可见光域之透过性较高,且于用作边缘照明方式之面状发光装置之导光板之情形时,亮度之均匀性较高。本发明系关于一种玻璃板,其系具有第1主表面及第2主表面,且包含上述第1主表面、位于上述第1主表面相反侧之上述第2主表面、以及连接上述第1主表面及上述第2主表面之端面者,且其特征在于:该玻璃板系波长550nm之光之吸收系数为1m-1以下,波长400~700nm之范围之光之吸收系数之最大值αmax(m-1)与最小值αmin(m-1)之比(αmax/αmin)为10以下,于上述玻璃板之内部存在至少1个以上之泡,以面对上述第1主表面之方式配置反射构件及散射构件,于将上述端面中之一者设为基准端面时,以面对上述基准端面之方式配置光源,自上述光源朝向上述基准端面照射可见光之波长域之光时,来自上述第2主表面之出射光之最大亮度Lmax(cd/m2)与平均亮度Lave(cd/m2)之比Lmax/Lave满足1≦Lmax/Lave≦1.1。
申请公布号 TW201614292 申请公布日期 2016.04.16
申请号 TW104128479 申请日期 2015.08.28
申请人 旭硝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铃木克巳;竹本和矢
分类号 G02B6/00(2006.01);G02F1/13357(2006.01) 主分类号 G02B6/00(2006.01)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陈长文
主权项 一种玻璃板,其系具有第1主表面及第2主表面,且包含上述第1主表面、位于上述第1主表面相反侧之上述第2主表面、以及连接上述第1主表面及上述第2主表面之端面者;且其特征在于:该玻璃板系波长550nm之光之吸收系数为1m-1以下,波长400~780nm之范围之光之吸收系数之最大值αmax(m-1)与最小值αmin(m-1)之比(αmax/αmin)为10以下,于该玻璃板之内部存在至少1个以上之泡,以面对上述第1主表面之方式配置反射构件及散射构件,于将上述端面中之一者设为基准端面时,以面对上述基准端面之方式配置光源,自上述光源朝向上述基准端面照射可见光之波长域之光时,来自上述第2主表面之出射光之最大亮度Lmax(cd/m2)与平均亮度Lave(cd/m2)之比Lmax/Lave满足1≦Lmax/Lave≦1.1。
地址 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