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用直观显示商用车视野的显示装置 |
摘要 |
在商用车驾驶室内直观显示法律规定视野(210、220、230、234、240、250)的显示装置(100)包括至少一台显示设备(110),其中,显示装置(100)调整成持久地实时显示至少两个视野(210、220、230、235、240、250),所述视野是法律规定应在车辆运行期间持久显示在驾驶室内显示设备(110)的视野,并且,至少有两个视野(210、220、230、235、240、250)显示在共用图像。 |
申请公布号 |
CN102673473B |
申请公布日期 |
2016.03.16 |
申请号 |
CN201210024370.X |
申请日期 |
2012.02.03 |
申请人 |
梅克朗有限两合公司 |
发明人 |
维尔纳·朗;斯特凡·拜尔 |
分类号 |
B60R1/00(2006.01)I;B60R11/04(2006.01)I;B60R11/02(2006.01)I |
主分类号 |
B60R1/00(2006.01)I |
代理机构 |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32230 |
代理人 |
樊文红 |
主权项 |
在商用车驾驶室内直观显示商用车法律规定视野(210、220、230、235、240、250)的显示装置(100),包括:至少一个图像捕集设备(130)、一个处理器单元(120),和至少一台显示设备(110),其特征是,显示装置(100)调整成通过处理器单元(120)处理至少一个图像捕集设备(130)感测到的信息,并将经处理过的信息输出至至少一个显示设备(110),安装在驾驶室内的显示设备(110)在车辆运行时持久地实时显示至少两个法律规定的视野(210、220、230、235、240、250),显示不会被其他输入打断,驾驶员在显示装置一瞥就可以看见所述两个法律规定的视野;和共用图像显示至少两个视野(210、220、230、235、240、250);法律规定视野(210、220、230、235、240、250)包含主视镜视野(210、230)和广角视镜视野(220、235),其中两个视野显示在共用图像。 |
地址 |
德国菲尔特阿尔弗雷德诺贝尔街55-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