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具有第一、第二和第三组固态发光体的照明设备以及照明布置 |
摘要 |
照明设备包括第一组、第二组和第三组固态发光体,第一组发射的光的主波长为430到490nm,第二组为525到575nm(有些设备中为540到575nm),第三组为610到640nm。在一些设备中,从第一组和第二组的发光体发出的光的波长相差至少70nm,从第二组和第三组发出的光的波长相差至少70nm。当点亮第一组、第二组和第三组发光体时,一些设备发射CRI Ra至少为70的光。同样,照明布置包括上述的第一组、第二组和第三组以及额外的第四组发光体,该第四组发光体发射的光的主波长在第一组、第二组和第三组的波长范围之外,且与待照射项上色彩的主波长相差不超过10nm。 |
申请公布号 |
CN102473703B |
申请公布日期 |
2016.02.17 |
申请号 |
CN201080034637.2 |
申请日期 |
2010.06.16 |
申请人 |
科锐公司 |
发明人 |
安东尼·保罗·范德温 |
分类号 |
H01L25/075(2006.01)I;F21K99/00(2006.01)I |
主分类号 |
H01L25/075(2006.01)I |
代理机构 |
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217 |
代理人 |
郭伟刚 |
主权项 |
一种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组固态发光体;第二组固态发光体;第三组固态发光体;所述第一组固态发光体包括至少第一固态发光体,所述第一组固态发光体中的每个固态发光体发射的光的主波长在430nm到490nm的范围内;所述第二组固态发光体包括至少第二固态发光体,所述第二组固态发光体中的每个固态发光体发射的光的主波长在525nm到575nm的范围内;以及所述第三组固态发光体包括至少第三固态发光体,所述第三组固态发光体中的每个固态发光体发射的光的主波长在610nm到640nm的范围内;所述第一组固态发光体中的每个固态发光体发射的光的主波长与所述第二组固态发光体中的每个固态发光体发射的光的主波长相差至少70nm,所述第二组固态发光体中的每个固态发光体发射的光的主波长与所述第三组固态发光体中的每个固态发光体发射的光的主波长相差至少70nm;以及至少第四固态发光体,所述第四固态发光体发射的光的主波长在所述第一组、第二组和第三组固体发光体每个的波长范围之外。 |
地址 |
美国北卡罗莱纳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