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一种高压放电灯,其包含:一具有一放电室之内部容器,具有延伸至放电室内之至少二个电极,及围绕内部容器之可能的一外部灯泡,其特征为放电室含有一可离子化充填物其包含:-至少一稀有气体,-0毫克至10毫克之汞,及-一金属卤化物混合物,其包含:*以重量计至少40%之卤化钠,*以重量计25至55%之卤化钪,*以重量计1至15%之卤化铟,及*以重量计0至34%之卤化铊。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高压放电灯,其特征为由高压放电灯发射之光之色点在CIE 1931图式中具有一X-色座标自0.345至0.375之一范围,及具有Y-色座标自0.350至0.375之一范围。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高压放电灯,其特征为外部灯泡包含氧化钕,氧化钕含量相对于外部灯泡全部重量为2至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高压放电灯,其特征为由高压放电灯发射之光之本色温度位于自4300凯氏温度至5000凯氏温度之一范围。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高压放电灯,其特征为由该高压放电灯发射之光之照明效率为至少70流明/瓦。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高压放电灯,其特征为在超过1500小时之高压放电灯操作期间下相对于X-色座标及Y-色座标量之该色点变化为≦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高压放电灯,其特征为该可离子化充填物包含:-至少一稀有气体,-以重量计至少40%之碘化钠,-以重量计30至50%之碘化钪,-以重量计1至15%之碘化铟,及-0至10毫克之汞。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高压放电灯,其特征为该可离子化充填物包含:-至少一稀有气体,-0至10毫克之汞,及-一金属卤化物混合物,其包含:以重量计50至60%之碘化钠,以重量计35至45%之碘化钪,及以重量计1至15%之碘化铟。一种可离子化充填物,其特征为该充填物包含:-至少一稀有气体,-0毫克至10毫克之汞,及-一金属卤化物混合物,其包含:*以重量计至少40%之卤化钠,*以重量计25至55%之卤化钪,*以重量计1至15%之卤化铟,及*以重量计0至34%之卤化铊。一种包含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8项之任何一项之高压放电灯之光单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