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包含具有扩大的π-共轭体系的光致变色材料的眼科装置 |
摘要 |
本文公开的各种非限制性实施方案涉及包含光致变色材料的眼科装置,所述光致变色材料具有扩大的π-共轭体系。例如,本文公开的各种非限制性实施方案提供了光致变色材料,例如茚并-稠合萘并吡喃,它包含扩大茚并-稠合萘并吡喃的π-共轭体系且在其11-位键合基团。此外,根据本文公开的某些非限制性实施方案的光致变色材料当与常用光致变色材料相比时可表现出电磁辐射的增色吸收,和/或当与常用光致变色材料相比时可具有向红移动的封闭形式吸收光谱。其它非限制性实施方案涉及制备包含光致变色材料的眼科装置的方法。 |
申请公布号 |
CN101203582B |
申请公布日期 |
2015.08.19 |
申请号 |
CN200680020590.8 |
申请日期 |
2006.04.03 |
申请人 |
庄臣及庄臣视力保护公司 |
发明人 |
B·-K·金;J·邓;肖文静;B·范格默特;A·乔普拉;F·莫洛克;S·马哈德文 |
分类号 |
C07D311/92(2006.01)I |
主分类号 |
C07D311/92(2006.01)I |
代理机构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王颖煜;梁谋 |
主权项 |
包括至少一种光致变色材料的选自软性接触镜片、硬性接触镜片、眼内透镜、覆盖式镜片、眼用嵌入剂和光学嵌入剂的位于眼睛内或眼睛上的眼科装置,所述光致变色材料包含茚并‑稠合萘并吡喃,其中所述茚并‑稠合萘并吡喃包含在其11‑位键合的扩大茚并‑稠合萘并吡喃的π‑共轭体系的基团,条件是如果在茚并‑稠合萘并吡喃的11‑位键合的基团与在茚并‑稠合萘并吡喃的10‑位或12‑位键合的基团一起形成了稠合基团的话,那么所述稠合基团不是苯并‑稠合基团;和其中茚并‑稠合萘并吡喃的13‑位未被取代、被单取代或二取代,条件是如果茚并‑稠合萘并吡喃的13‑位被二取代,那么取代基不会一起形成降冰片基。 |
地址 |
美国佛罗里达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