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一种银行贸易结算方法
摘要 本发明涉及一种银行贸易结算方法,具体是指可转让托收。可转让托收,使得物权单据,一直由银行控制,直到进口商付款赎单,在贸易结算中,避免了买方及贸易商因资金和银行授信额度(以下简称资力)不足,导致贸易终止的可能性,使得银行、卖方、买方、贸易商,均能因为贸易的顺利达成,比较快速地实现原来不可能实现的利润收入;所以,本发明的最大功能是,在买方(含贸易商)资力不足时,照样让贸易顺利进行,从而让卖方“希望在收到付款保证之前控制货权”、贸易商“希望赚取中间利润”、以及进口商“希望在付出款项之前见到控制货权的单据”的三方愿望同时实现,主要解决贸易三方经常难以互信的问题。
申请公布号 CN104463677A 申请公布日期 2015.03.25
申请号 CN201410742226.9 申请日期 2014.12.08
申请人 吕有俊 发明人 吕有俊
分类号 G06Q40/04(2012.01)I 主分类号 G06Q40/04(2012.01)I
代理机构 烟台上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7234 代理人 齐素立
主权项 一种银行贸易结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应用本方法之前,需要贸易商的银行,参照“可转让信用证”服务方法以及本行的实际情况,编制“可转让托收”服务办法、颁布《贸易商转让托收申请的情况说明(首次转让)》、《贸易商转让托收申请书》、《可转让托收业务工作联系单》等类似的办法和文件;所述方法步骤如下:(1)卖方将货物交给船公司;(2)船公司将提单(物权单据)交给卖方(3)卖方将单据、汇票、可转让托收指示书交给托收行;(4)托收行将委托书、单据、汇票交寄转让行;(5)转让行收到单据后,通知中间贸易商提交《贸易商转让托收申请书》及贸易商与买卖双方签定的双向合同,并将卖方的发票、汇票,更换为贸易商自己的发票和汇票,转让行代表托收行和贸易商,继续以托收方式,将出口单据递交代收行;(6)代收行收到单据后,通知买方付款赎单(7)买方收到通知后,可以立即付款赎单或待货物到达没有问题后付款赎单;(8)代收行收到款项后付给转让行;(9)转让行收到资金,按照《贸易商转让托收申请书》、托收行的可转让托收指示书,以及卖方和贸易商的发票,将贸易商应得利润扣下,剩余的金额付给托收行;(10)托收行将收到的款项,付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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