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烃油之氢化法,其系藉一种含有可氢化组份及具有130℃与520℃间沸腾范围之烃油于含造成实质上氢化之条件下使用触媒而与氢接触,该触媒系在载体上包括一种或多种第Ⅷ族贵金属,其中载体含一种具有24﹒20与24﹒30A间单位晶胞大小及至少25之SiO2/Al2O3克分子比之改良Y─型沸石,并回收含具有在原料之90wt%沸点与原料之最后沸点间沸点范围之至少一种馏份之产物,及该馏份似重量计系含有存在于原料之90wt%沸点与原料之最后沸点间沸点范围内之物质至少50%。2﹒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在其中触媒系基于具有24﹒22与23﹒28A单位晶胞大小之经改良Y─型沸石使用。3﹒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或第2项之方法,在其中触媒系基于具有SiO2/Al2O3克分子比在35以上之经改良Y─型沸石使用。4﹒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方法,其中触媒系基于具SiO2/Al2O3克分子比在35与60间之经改良Y─型沸石使用。5﹒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方法,在其中系使用藉将Y─型沸石脱矾土所获得之触媒载体。6﹒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方法,在其中系使用铂及(或)铝作贵金属制成触媒。7﹒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方法,在其中系使用在沸石基料上有0﹒05与3wt%间贵金属制成之触媒。8﹒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方法,在其中系使用铂及钯以0﹒25至0﹒75克分子比制成之触媒。9﹒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方法,在其中系使用已接受预处理之原料。10﹒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方法,在其中预处理系包括使用在无定形载体上第VI族及(或)第Ⅷ族金属化合物之加氢处理。12﹒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方法,在其中氢化系在150与350℃间之温度下进行。13﹒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方法,在其中氢化系在200与325℃间,特别是在225与300℃间之温度下进行。14﹒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方法,在其中可氢化组份总重量之至少70%已被氢化。15﹒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方法,在其中可氢化组份总重之至少80%及特别是超过90%已被氢化。16﹒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方法,在其中氢化作用系在20与250巴之间,较佳为20与200巴之间及特别是30与100巴间之范围内之氢分压下进行。17﹒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方法,在其中系将煤油原料氢化。18﹒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方法,在其中系将循环油或藉氢化裂解所得之产物氢化。19﹒煤油馏分,其系藉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中之方法获得。20﹒循环油或氢化裂解产物,其系藉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中之方法获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