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操作制动系统的方法、制动系统及具有制动系统的机动车 |
摘要 |
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操作制动系统(50)、尤其是机动车(140)中的制动系统(50)的方法,所述制动系统具有至少两个各自能通过尤其非自锁的、机电式致动器而被致动的车轮制动器(54、56),所述车轮制动器各自包括用于实施驻车制动功能的锁定装置,其中相应的机电式致动器首先被致动并且随后被所述锁定装置锁定,该方法可靠地避免了机动车的下列状态:其中机动车既没有被安全地停车也不能被操纵。在实施驻车制动功能时,执行以一个接一个的方式致动所述至少两个致动器的第一方法步骤,随后执行检查所述至少两个致动器是否具有各自预规定的制动作用力的第二方法步骤,并且在所述至少两个致动器具有各自预规定的制动作用力的情况下,在第三方法步骤中锁定所述至少两个致动器。另外,本发明涉及一种相关的制动系统以及一种具有这种制动系统的机动车。 |
申请公布号 |
CN102395493B |
申请公布日期 |
2014.07.16 |
申请号 |
CN201080015609.6 |
申请日期 |
2010.03.26 |
申请人 |
大陆-特韦斯贸易合伙股份公司及两合公司 |
发明人 |
约亨·莱德克;格奥尔格·罗尔 |
分类号 |
B60T7/04(2006.01)I;B60T7/10(2006.01)I;B60T7/12(2006.01)I;B60T13/02(2006.01)I;B60T13/74(2006.01)I;B60T17/22(2006.01)I;B60T7/08(2006.01)I |
主分类号 |
B60T7/04(2006.01)I |
代理机构 |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11247 |
代理人 |
吴鹏;马江立 |
主权项 |
一种用于操作机动车(140)中的制动系统(50)的方法,所述制动系统具有至少两个车轮制动器(54、56)和至少两个致动器,每个所述车轮制动器均能通过相应的机电式致动器而被致动,并且每个所述车轮制动器均包括用于实施驻车制动功能的锁定装置,其中相应的机电式致动器首先被致动并且随后被所述锁定装置锁定,其特征在于,在实施驻车制动功能时,执行第一方法步骤,在所述第一方法步骤中以一个接一个的方式致动所述至少两个致动器,随后执行第二方法步骤,在所述第二方法步骤中,检查所述至少两个致动器是否具有各自预规定的制动作用力,并且在所述至少两个致动器具有各自预规定的制动作用力的情况下,在第三方法步骤中锁定所述至少两个致动器。 |
地址 |
德国法兰克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