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一种用于卷烟生产工房缓冲通道的防虫灯光系统
摘要 本发明提供一种用于卷烟生产工房缓冲通道的防虫灯光系统,设置在由室外进入到卷烟生产工房所经过的缓冲通道中,缓冲通道具有打开可与室外相通的入口门、打开可进入到卷烟生产工房的出口门、第一侧壁、第二侧壁、以及顶壁,防虫灯光系统包括:入口侧驱虫灯,设置在顶壁上且与所述入口门的水平距离小于等于所述缓冲通道长度的三分之一;出口侧驱虫灯,设置在顶壁上且与出口门的水平距离小于等于缓冲通道长度的三分之一;第一诱杀虫灯,设在在第一侧壁上且位于第一侧壁长度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范围内;第二诱杀虫灯,设在在第二侧壁上且位于第二侧壁长度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范围内。本发明能有效防止虫子通过缓冲通道进入卷烟厂房。
申请公布号 CN103168764B 申请公布日期 2014.06.11
申请号 CN201310119887.1 申请日期 2013.04.08
申请人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明人 章;冯伟明;沈涛;陈钢
分类号 A01M1/04(2006.01)I;A01M29/10(2011.01)I 主分类号 A01M1/04(2006.01)I
代理机构 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 31219 代理人 余明伟
主权项 一种用于卷烟生产工房缓冲通道的防虫灯光系统,设置在由室外进入到卷烟生产工房所经过的缓冲通道中,所述缓冲通道具有打开可与室外相通的入口门、打开可进入到卷烟生产工房的出口门、第一侧壁、第二侧壁、以及分别与第一侧壁和第二侧壁顶部相连的顶壁,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虫灯光系统包括:入口侧驱虫灯,设置在顶壁上且所述入口侧驱虫灯与所述入口门的水平距离小于等于所述缓冲通道长度的三分之一;出口侧驱虫灯,设置在顶壁上且所述出口侧驱虫灯与所述出口门的水平距离小于等于所述缓冲通道长度的三分之一;第一诱杀虫灯,设在第一侧壁上且位于所述第一侧壁长度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范围内;第二诱杀虫灯,设在第二侧壁上且位于所述第二侧壁长度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范围内。
地址 200082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