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高尔夫球杆和高尔夫球杆杆头 |
摘要 |
高尔夫球杆和/或高尔夫球杆杆头包括球杆杆头主体和/或连接到主体的杆身,球杆杆头主体界定用于啮合杆身与主体的内腔、结构。球杆杆头主体可具有至少4.5英寸的总长度和至少4.2英寸的总宽度。在另外的实施例中,球杆杆头主体可具有至少4.6英寸的总长度和1或更小的总宽度尺寸与总长度尺寸的比率。如果希望,杆头宽度与杆头长度尺寸的比率可在至少0.94到1或更小的范围内。 |
申请公布号 |
CN101884837B |
申请公布日期 |
2014.04.16 |
申请号 |
CN201010240731.5 |
申请日期 |
2005.09.12 |
申请人 |
耐克国际有限公司 |
发明人 |
约翰·T·斯泰特斯;加里·G·泰瓦瑞斯 |
分类号 |
A63B53/04(2006.01)I;A63B53/00(2006.01)I |
主分类号 |
A63B53/04(2006.01)I |
代理机构 |
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62 |
代理人 |
李冬梅;郑霞 |
主权项 |
一种高尔夫球杆杆头,包括:球杆杆头主体,其具有至少4.6英寸的总球杆杆头长度尺寸、至少4.6英寸的总球杆杆头宽度尺寸,且所述总球杆杆头宽度尺寸与所述总球杆杆头长度尺寸的比率为至少0.94且小于1。 |
地址 |
美国俄勒冈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