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一种工资待遇保障险的运营方式
摘要 本发明涉及一种工资待遇保障险的运营方式,其特征在于:工资待遇保障险的运营方式:投保人必须携带身份证,未有身份证的儿童需带身份证明,在保险公司留有指纹办理保险手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一次性投保,双方不准终止合同,由保险公司负责投保人一生的工资和待遇的保障;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金,投保人缴纳保险金,保险公司应按月向投保人发放工资和待遇;投保人应每年到保险公司办理印证身份,同时留有指纹和近期照片,每年一份存档。本发明工资待遇保障险,能够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中起到的作用和产生的社会效益,体现保险保障的加强,关系到国计民生事业的发展,解决百姓家庭实际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的保障。
申请公布号 CN103426116A 申请公布日期 2013.12.04
申请号 CN201310381878.X 申请日期 2013.08.29
申请人 宋殿凯 发明人 宋殿凯
分类号 G06Q40/08(2012.01)I 主分类号 G06Q40/08(2012.01)I
代理机构 鞍山大千专利事务所 21110 代理人 聂振峡
主权项 一种本发明工资待遇保障险的运营方式,其特征在于:工资待遇保障险的运营方式:(1)、投保人必须携带身份证,未有身份证的儿童需带身份证明,在保险公司留有指纹办理保险手续;(2)、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一次性投保,双方不准终止合同,由保险公司负责投保人一生的工资和待遇的保障;(3)、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金,收取的保险金标准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按11年~13年的公务员平均工资的总合金额一次性收取;(4)、投保人在哪个地区投保缴纳保险金,享有那个地区的工资待遇,因为各地工资标准不同,因此要根据当地的平均工资标准收取保险金和发放工资;(5)、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应按月向投保人发放工资和待遇;(6)、发放工资的标准按照投保人缴纳保险所在地公务员参加工作满三年的平均工资标准为起点基数给投保人发放;(7)、参加保险人有和国家公务员同时同等的工资上涨标准和待遇;(8)、投保人的待遇标准:投保人享有保险公司按月发给的药费卡,发放医药费的标准按照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的标准计算;(9)、投保人因故的待遇投保人生前领取工资不足九年的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补发给投保人满九年的工资;投保人因故的伤葬费参照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十六个月的标准发放;(10)、对投保人的管理方式投保人应每年到保险公司办理印证身份,同时留有指纹和近期照片,每年一份存档,如投保人不到保险公司办理印证身份,,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发给投保人工资和待遇,直至投保人出现并办理印证身份后方可发给工资和待遇,当投保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险公司上门服务办理身份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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