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无线通信装置及无线通信系统 | ||
摘要 | 本发明提供能保护数据包整体通信的无线通信装置及无线通信系统。根据实施方式,无线通信装置是依据Bluetooth标准的第1无线通信装置(21),所述第1无线通信装置与依据所述Bluetooth标准以外的第2无线通信标准且通过信号线(33)与所述第1无线通信装置连接的第2无线通信装置(31)进行通信仲裁控制,在Bluetooth通信被许可的情况下,与依据Bluetooth标准的第3无线通信装置(40)进行无线通信。所述第1无线通信装置(21)具备:控制部(1),与所述信号线电连接,在第1、第2无线通信装置之间进行无线通信的仲裁;和屏蔽设定部,设置在所述控制部进行仲裁的结果为许可与所述第3无线通信装置进行无线通信的情况下不受理来自所述第2无线通信装置的新的通信请求的屏蔽期间。 | ||
申请公布号 | CN103313418A | 申请公布日期 | 2013.09.18 |
申请号 | CN201310088101.4 | 申请日期 | 2013.03.06 |
申请人 | 株式会社东芝 | 发明人 | 中北英明 |
分类号 | H04W72/12(2009.01)I | 主分类号 | H04W72/12(2009.01)I |
代理机构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戚宏梅;杨谦 |
主权项 |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是依据Bluetooth标准的第1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1无线通信装置与依据所述Bluetooth标准以外的第2无线通信标准且通过信号线与所述第1无线通信装置连接的第2无线通信装置进行通信仲裁控制,在Bluetooth通信被许可的情况下,与依据Bluetooth标准的第3无线通信装置进行无线通信,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具备:控制部,与所述信号线电连接,在第1、第2无线通信装置之间控制无线通信的仲裁;和屏蔽设定部,设置在所述控制部进行仲裁的结果为许可与所述第3无线通信装置进行无线通信的情况下不受理来自所述第2无线通信装置的新的通信请求的屏蔽期间。 | ||
地址 | 日本东京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