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用于广告的强制观看的装置和方法 |
摘要 |
本发明涉及一种结合用于保护多媒体服务的DRM技术来用于强制观看广告的装置和方法。为此目的,一种在用户设备上强制用户观看广告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一旦接收到用于提供内容的请求,就确定在关于所请求的内容的版权对象中是否包含关于强迫广告观看的信息;如果包含关于强迫广告观看的信息,则检测与所请求的内容相关的广告;播放检测到的广告达预定的强迫重放时间;并且一旦完成广告的重放就提供所请求的内容。 |
申请公布号 |
CN103080964A |
申请公布日期 |
2013.05.01 |
申请号 |
CN201180027480.5 |
申请日期 |
2011.03.31 |
申请人 |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
发明人 |
黄承吾;S.N.塞莱兹尼夫;J-Y.宋;B-G.康 |
分类号 |
G06Q30/02(2012.01)I;H04H60/15(2008.01)I |
主分类号 |
G06Q30/02(2012.01)I |
代理机构 |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11105 |
代理人 |
张泓 |
主权项 |
一种设备中用于强迫执行观看广告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当作出对于提供内容的请求时,确定关于所请求的内容的版权对象是否包含关于强制广告观看的信息;当关于所请求的内容的版权对象包含关于强制广告观看的信息时,检测与所请求的内容相关联的广告;在预定的强迫执行时间段期间播放检测到的广告;以及当完成所述广告的重放时,提供所请求的内容。 |
地址 |
韩国京畿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