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照明器具
摘要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能够小型化且能够高效率地进行施工作业的照明器具。照明器具具备:主体(1);光源部(2),其配设于该主体(1),且具有基板(21)和安装于基板(21)的发光元件(22);设置关系部(13、14、15),其配设在该光源部(2)的背面侧,在将所述主体(1)设置于被设置部时使用;保持机构(6),其将所述光源部(2)以可移动的方式保持在主体(1)侧,以使得在设置关系部(13、14、15)的前面侧形成作业空间(S)。
申请公布号 CN202852502U 申请公布日期 2013.04.03
申请号 CN201220473999.8 申请日期 2012.09.17
申请人 东芝照明技术株式会社 发明人 森和也;高砂昌子;甲佐清辉;斋藤龟太
分类号 F21S2/00(2006.01)I;F21V17/00(2006.01)I;F21Y101/02(2006.01)N 主分类号 F21S2/00(2006.01)I
代理机构 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44202 代理人 温旭;郝传鑫
主权项 一种照明器具,其特征在于,具备:主体;光源部,其配设于该主体,并具有基板和安装于基板的发光元件;设置关系部,其配设在该光源部的背面侧,在将所述主体设置于被设置部时使用;保持机构,其将所述光源部以能够移动的方式保持在主体侧,以使得在设置关系部的前面侧形成作业空间。
地址 日本神奈川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