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三轮摩托车及电动三轮车的后轮拉杆式行车制动构造 |
摘要 |
本发明涉及三轮摩托车及电动三轮车的后轮拉杆式行车制动构造,它是一种人力制动装置,该制动装置的制动力较大。它包括位于两个后轮制动底扳上的各一个杠杆、驾驶员脚下的一个杠杆以及位于该三个杠杆之间的一个中间杠杆,驾驶员脚下的杠杆的阻力臂与中间杠杆上的动力臂之间用拉杆连接,中间杠杆上的两个阻力臂分别与两个后轮制动底板上的杠杆的动力臂用拉杆连接,其特征是:它主要是通过增长所述的四个杠杆中的任一个或任一个以上的杠杆的动力臂的长度,从而达到提高制动力的目的。 |
申请公布号 |
CN102826155A |
申请公布日期 |
2012.12.19 |
申请号 |
CN201110172332.4 |
申请日期 |
2011.06.15 |
申请人 |
苏社芳 |
发明人 |
苏社芳 |
分类号 |
B62L1/00(2006.01)I;B60T11/04(2006.01)I |
主分类号 |
B62L1/00(2006.01)I |
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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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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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项 |
一种三轮摩托车的后轮拉杆式行车制动构造,它主要由位于两个后轮制动底板上的各一个杠杆、驾驶员脚下的一个杠杆以及位于该三个杠杆之间的一个中间杠杆组成,驾驶员脚下的杠杆的阻力臂与中间杠杆的动力臂之间用拉杆或拉线连接,中间杠杆的两个阻力臂分别与两个后轮制动底板上的杠杆的动力臂用拉杆或拉线连接,其特征是:通过增长所述的四个杠杆中的任一个或任一个以上的杠杆的动力臂的长度,或者减小所述的四个杠杆中的任一个或任一个以上的杠杆的阻力臂的长度,或者再增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杠杆,或者为上述其中任两项以上同时兼有,在理论上使两个后轮制动底板上的杠杆的阻力分别除以驾驶员脚下的杠杆的动力所得的两个商相等,其中一个商等于22.2或在22.2~23.7之间,或者在理论上仅使任一个后轮制动底板上的杠杆的阻力除以驾驶员脚下的杠杆的动力所得的商等于22.2或在22.2~23.7之间。 |
地址 |
056001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贸易街53号院5号楼4单元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