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长期荷尔蒙避孕疗法中突发性出血之处理
摘要 本发明系关于一种灵活长期使用荷尔蒙避孕药之疗法,其系有用于处理与固定长期使用荷尔蒙避孕药相关联之出血问题且系关于一种含有相应荷尔蒙避孕药之医药包装。
申请公布号 TWI374735 申请公布日期 2012.10.21
申请号 TW094113795 申请日期 2005.04.29
申请人 拜耳制药公司 发明人 安德瑞雅 沙却斯
分类号 A61K31/00 主分类号 A61K31/00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陈长文 台北市松山区敦化北路201号7楼
主权项 一种女性口服避孕方法,其包含单阶段、弹性、长期之周期疗法,该疗法包括:(a)每日投予口服避孕药至该女性并持续长24天之第一投药期间,该口服避孕药包含约20 μg之乙炔雌二醇及约3 mg之屈螺酮;(b)随后每日投予该口服避孕药至该女性并持续最长达96天之第二投药期间,其中在该96天之间或紧接其后该女性开始达4天之暂停期间,其间不投予该口服避孕药;且(c)在该暂停期间之后,依照前述(a)及(b)投予该口服避孕药至该女性,其中至少一个第二投药期间为至少一天长。如请求项1之方法,其中该女性依照其个人需求在出血问题不存在之下开始该暂停期间。如请求项1之方法,其中当不可接受之出血发生时该女性开始该暂停期间。如请求项1或3之方法,其中当突发性出血发生时该女性开始该暂停期间。如请求项1至3中任一项之方法,其中该第二投药期间至少和该第一投药期间等长。如请求项1至3中任一项之方法,其中该第二投药期间较该第一投药期间长。如请求项1至3中任一项之方法,其中该女性在该96天之后立即开始该暂停期间。一种口服避孕药之用途,其系用以制备用于处理女性口服避孕中不可接受之出血之药物,其中该处理包含单阶段、弹性、长期之周期疗法,该疗法包括:(a)每日投予该药物至该女性并持续长24天之第一投药期间,该口服避孕药包含约20 μg之乙炔雌二醇及约3 mg之屈螺酮;(b)随后每日投予该药物至该女性并持续最长达96天之第二投药期间,其中在该96天之间或紧接其后该女性开始达4天之暂停期间,其间不投予该药物;且(c)在该暂停期间之后,依照前述(a)及(b)投予该药物至该女性,其中至少一个第二投药期间为至少一天长。如请求项8之用途,其中该女性依照其个人需求在出血问题不存在之下开始该暂停期间。如请求项8之用途,其中当不可接受之出血发生时该女性开始该暂停期间。如请求项8或10之用途,其中当突发性出血发生时该女性开始该暂停期间。如请求项8至10中任一项之用途,其中该第二投药期间至少和该第一投药期间等长。如请求项8至10中任一项之用途,其中该第二投药期间较该第一投药期间长。如请求项8至10中任一项之用途,其中该女性在该96天之后立即开始该暂停期间。一种用于单阶段、弹性、长期之周期疗法之女性口服避孕方法之医药包装,其包括:制剂之个别每日剂量单位,其包括约20 μg之乙炔雌二醇及约3 mg之屈螺酮,及说明书,其指示该每日剂量单位系:(a)以持续24天之第一投药期间投予;(b)随后以持续最长达96天之第二投药期间投予,其中在该96天之间或紧接其后该女性开始达4天之暂停期间,其间不投予该口服避孕药;且(c)在该暂停期间之后,依照前述(a)及(b)投予,其中至少一个第二投药期间为至少一天长。如请求项15之医药包装,其中该说明书指示女性可依照其个人需求在出血问题不存在之下开始该暂停期间。如请求项15之医药包装,其中该说明书指示当不可接受之出血发生时该女性可开始该暂停期间。如请求项15或17之医药包装,其中该说明书指示当突发性出血发生时该女性可开始该暂停期间。如请求项15至17中任一项之医药包装,其中该第二投药期间至少和该第一投药期间等长。如请求项15至17中任一项之医药包装,其中该第二投药期间较该第一投药期间长。如请求项15至17中任一项之医药包装,其中该说明书指示该女性在该96天之后可立即开始该暂停期间。一种用于单阶段、弹性、长期之周期疗法处理女性口服避孕中不可接受之出血之医药包装,其包括:制剂之个别每日剂量单位,其包括约20 μg之乙炔雌二醇及约3 mg之屈螺酮,及说明书,其指示该每日剂量单位系:(a)以持续24天之第一投药期间投予;(b)随后以持续最长达96天之第二投药期间投予,其中在该96天之间或紧接其后该女性开始达4天之暂停期间,其间不投予该药物;且(c)在该暂停期间之后,依照前述(a)及(b)投予,其中至少一个第二投药期间为至少一天长。如请求项22之医药包装,其中该说明书指示该女性可依照其个人需求在出血问题不存在之下开始该暂停期间。如请求项22之医药包装,其中该说明书指示当不可接受之出血发生时该女性可开始该暂停期间。如请求项22或24之医药包装,其中该说明书指示当突发性出血发生时该女性可开始该暂停期间。如请求项22至24中任一项之医药包装,其中该第二投药期间至少和该第一投药期间等长。如请求项22至24中任一项之医药包装,其中该第二投药期间较该第一投药期间长。如请求项22至24中任一项之医药包装,其中该说明书指示该女性在该96天之后可立即开始该暂停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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