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用于HCV治疗应答的生物标志物 |
摘要 |
本发明基于在感染了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1(HCV-1)或基因型4(HCV-4)患者中的发现,如果患者的HCV RNA水平在包括干扰素α、利巴韦林和HCV聚合酶抑制剂的治疗后短至两周内变得不可检测到,则可以预测对所述治疗的有益应答。 |
申请公布号 |
CN102257159A |
申请公布日期 |
2011.11.23 |
申请号 |
CN200980150873.8 |
申请日期 |
2009.12.08 |
申请人 |
弗·哈夫曼-拉罗切有限公司 |
发明人 |
Y·朱 |
分类号 |
C12Q1/68(2006.01)I;C12Q1/70(2006.01)I |
主分类号 |
C12Q1/68(2006.01)I |
代理机构 |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11247 |
代理人 |
胡志君;黄革生 |
主权项 |
用于预测感染了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1(HCV‑1)或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4(HCV‑4)的人受试者对用干扰素、利巴韦林和HCV NS5B聚合酶抑制剂治疗的应答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a)在所述治疗的第2周左右时,提供来自所述受试者的样品和(b)确定所述样品中HCV‑1或HCV‑4RNA的水平,其中所述样品中HCV‑1或HCV‑4RNA的不可检测到的水平表明所述受试者对所述治疗实现了持续病毒应答的可能性。 |
地址 |
瑞士巴塞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