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照明设备
摘要 呈现了一种用于运动画面录制系统(例如,电视记录系统(1))的照明设备(2)。该照明设备(2)包括至少三个固态光源(11-1、11-2、11-3、11-4)。所述光源中的至少第一光源(11-1)具有在415nm与435nm之间的峰值发射波长和在0.5nm与50nm之间的光谱宽度。
申请公布号 CN102177467A 申请公布日期 2011.09.07
申请号 CN200980140194.2 申请日期 2009.10.02
申请人 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M·范阿斯;顾文;R·库尔特
分类号 G03B15/03(2006.01)I;H01L25/00(2006.01)I 主分类号 G03B15/03(2006.01)I
代理机构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11256 代理人 吴立明
主权项 一种用于运动画面录制系统(1)的照明设备(2),所述照明设备包括:至少三个固态照明(简称为SSL)源(11‑1、11‑2、11‑3、11‑4),其中所述至少三个SSL源(11‑1、11‑2、11‑3、11‑4)中的至少第一SSL源(11‑1)具有在415nm与435nm之间的峰值发射波长和在0.5nm与50nm之间的光谱宽度。
地址 荷兰艾恩德霍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