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一种可携式电子装置,其包含:一第一主体,其上具有一输入介面;一第二主体,其上具有根据该输入介面之控制而操作之一显示装置;以及一转轴,设置于该第一主体与该第二主体之间,其中该第二主体系以该转轴为轴心,由一第一位置旋转至对称于该第一主体之一第二位置。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可携式电子装置,其中该第一主体上有一第一端点与一第二端点,而该第二主体上有一第三端点与一第四端点,其中该转轴与该第一端点所形成之一第一间距系与该转轴与该第三端点所形成之一第二间距相等,且该转轴与该第二端点所形成之一第三间距系与该转轴与该第四端点所形成之一第四间距相等,其中该第一间距不等于该第三间距。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之可携式电子装置,其中该第一端点与该第三端点间的连线系垂直于一第一垂线,且该第二端点与该第四端点间的连线系垂直于一第二垂线,而该转轴系设置于该第一垂线与该第二垂线之交点。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可携式电子装置,其中该输入介面系搭配该显示装置而提供一摄录功能。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可携式电子装置,其中该第二主体位于该第一位置时系可与该第一主体重叠。一种可携式电子装置,其包含:一第一主体,其上具有一显示装置;一第二主体,具有控制该显示装置之一输入介面;以及一转轴,设置于该第一主体与该第二主体之间,其中该第二主体系以该转轴为轴心,由一第一位置旋转至对称于该第一主体之一第二位置。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所述之可携式电子装置,其中该第一主体上有一第一端点与一第二端点,而该第二主体上有一第三端点与一第四端点,其中该转轴与该第一端点所形成之一第一间距系与该转轴与该第三端点所形成之一第二间距相等,且该转轴与该第二端点所形成之一第三间距系与该转轴与该第四端点所形成之一第四间距相等,其中该第一间距不等于该第三间距。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所述之可携式电子装置,其中该第一端点与该第三端点间的连线系垂直于一第一垂线,且该第二端点与该第四端点间的连线系垂直于一第二垂线,而该转轴系设置于该第一垂线与该第二垂线之交点。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所述之可携式电子装置,其中该输入介面系搭配该显示装置而提供一摄录功能。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所述之可携式电子装置,其中该第二主体位于该第一位置时系可与该第一主体重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