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吸收性物品
摘要
申请公布号 申请公布日期 2011.08.01
申请号 TW099222899 申请日期 2010.11.25
申请人 花王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木村真由美;仓桥昌男
分类号 A61F13/15 主分类号 A61F13/15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陈长文 台北市松山区敦化北路201号7楼
主权项 一种吸收性物品,其特征在于:其系固定于内裤上加以使用者,包括具备液体保持性之吸收体及配置于该吸收体之非皮肤接触面侧之背面片材之实质上为纵长的吸收性本体,且于该背面片材之非皮肤接触面形成有含有油墨附着部之图案,以及以覆盖该图案之至少一部分之方式而形成有将该吸收性本体固定于内裤上之黏着部;上述黏着部系位于形成于上述背面片材之非皮肤接触面之内裤固定区域内,上述内裤固定区域包含所有上述黏着部且系俯视时为四边形形状之所有区域中之面积最小者,所有上述黏着部之总面积为上述内裤固定区域之面积之35~80%,且于上述内裤固定区域内,上述图案与上述黏着部之尺寸比为:自由上述黏着部覆盖之上述油墨附着部中选择任意者,而划出1条通过该所选择之油墨附着部且将该内裤固定区域于本体宽度方向上横越之直线之情形时,该直线之与油墨附着部重叠之部分之长度的合计为该直线之与覆盖该油墨附着部之黏着部重叠之部分之长度的50%以下。如请求项1之吸收性物品,其中于上述背面片材之非皮肤接触面上,多个上述图案系于本体宽度方向上彼此隔开地形成,且各该图案之本体宽度方向之长度为20 mm以下。如请求项1或2之吸收性物品,其中于上述背面片材之非皮肤接触面上,多个上述图案系于本体长度方向上彼此隔开地形成,且各该图案之本体长度方向之长度为25 mm以下。如请求项1或2之吸收性物品,其中上述图案之本体长度方向之长度比本体宽度方向之长度长。如请求项1或2之吸收性物品,其中上述图案进而包含未附着油墨之非油墨附着部,且该非油墨附着部系由上述油墨附着部包围。如请求项1或2之吸收性物品,其中上述图案系位于在维持上述黏着部之本体宽度方向之长度之同时,沿本体长度方向使上述黏着部分别向前后延长之延长区域内。
地址 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