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一种投影镜头,其从放大端至缩小端依次包括:一具有正光焦度之第一透镜,一具有负光焦度之第二透镜,一具有正光焦度之第三透镜,以及一具有正光焦度之第四透镜,所述投影镜头满足以下条件:TT/f=1.6283,BFL3/f>0.79,其中,TT为所述投影镜头之总长,f为所述投影镜头之有效焦距,BFL3为第三透镜靠近缩小端表面到SLM表面之距离。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投影镜头,其中,所述投影镜头还满足以下条件:1.4<f4/f<1.6,其中,f4为所述第四透镜之焦距。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投影镜头,其中,所述投影镜头还满足以下条件式AVE(Vb1-3)>55,其中,AVE(Vb1-3)为所述第一透镜与第三透镜之平均阿贝数。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投影镜头,其中,所述投影镜头还包括一光阑,所述光阑位于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之间。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所述之投影镜头,其中,所述光阑为涂布于所述第二透镜放大端表面外圈之不透光材料。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投影镜头,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及第四透镜之各表面均为球面。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投影镜头,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及第四透镜均采用玻璃材料制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