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高尔夫球杆和高尔夫球杆头
摘要 木型高尔夫球杆和/或高尔夫球杆头,包括球杆头主体,其具有宽度尺寸与长度尺寸的比为至少0.9,可选的球杆头的体积为至少450立方厘米,且具有总对角线尺寸为理论最大对角线尺寸的至少75%(总对角线尺寸和理论最大对角线尺寸通过沿着包围球杆头主体的边界盒的对角线测量而得到并且该边界盒由长度尺寸和宽度尺寸所限定)。在某些实例中,总对角线尺寸可以是理论最大对角线尺寸的至少80%、至少85%、或甚至至少90%。此外或替代地,如果期望,球杆头主体的至少一个水平截面包围或围住的面积为至少0.8×BL,至少0.85×BL,至少0.9×BL,或甚至至少0.95×BL。
申请公布号 CN101495197B 申请公布日期 2011.07.06
申请号 CN200780027655.6 申请日期 2007.06.22
申请人 耐克国际有限公司 发明人 罗伯特·博伊德;加里·G·塔瓦雷斯;约翰·T·斯蒂特斯
分类号 A63B53/04(2006.01)I 主分类号 A63B53/04(2006.01)I
代理机构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11105 代理人 葛青
主权项 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包括:球杆头主体,该球杆头主体具有球杆头长度尺寸L和球杆头宽度尺寸B,其中球杆头主体的所述宽度尺寸与长度尺寸的比为至少0.9,球杆头的体积为至少450立方厘米,且总对角线尺寸为至少0.75×(B2+L2)1/2,其中该总对角线尺寸沿着一边界盒的对角线测得,该边界盒延伸为与球杆头主体的最大宽度和最大长度处的外表面相切并由所述长度尺寸和宽度尺寸限定。
地址 英属百慕大群岛哈密尔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