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液晶装置
摘要
申请公布号 申请公布日期 2011.03.01
申请号 TW095103929 申请日期 2006.02.06
申请人 新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仓泽隼人
分类号 G02F1/133 主分类号 G02F1/133
代理机构 代理人 林志刚 台北市中山区南京东路2段125号7楼
主权项 一种半透过反射型之液晶装置,其特征乃具有第1基板、和与前述第1基板对向配置之第2基板、和挟持于前述第1基板和前述第2基板间的液晶层、在于显示之最小单位之一个副画素范围中,进行反射显示和透过显示的复数之副画素范围、和设于前述第1基板之前述液晶层侧,在各个前述副画素范围内,经由产生在相互之电极间的电场,驱动前述液晶层的第1电极和第2电极、和设于前述第1基板或前述第2基板,具有透过轴与交叉于该透过轴之反射轴,反射入射之光线中平行于前述反射轴之偏光成分的光线,透过平行于前述透过轴之偏光成分之光线的反射偏光层者。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液晶装置,其中,前述反射偏光层乃部分形成于前述副画素范围内。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液晶装置,其中,前述反射偏光层乃形成于前述副画素范围之略整面。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至第3项之任一项之液晶装置,其中,前反射偏光层乃具备设置复数微细之狭缝状之开口部的金属反射膜。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至第3项之任一项之液晶装置,其中,前述反射偏光层乃具备排列形成复数之棱镜之棱镜阵列、和形成于该棱镜阵列上之介电质干涉膜。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至第3项之任一项之液晶装置,其中,前述液晶层之层厚乃在前述副画素范围内为略为均等者。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液晶装置,其中,于前述第2基板,设置前述反射偏光层者。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液晶装置,其中,前述第1电极和前述第2电极乃包含延伸存在于各前述副画素范围内之复数条之带状电极,前述第1电极之带状电极和前述第2电极之带状电极乃于前述副画素范围内,交互排列者。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液晶装置,其中,于与前述第2基板之前述反射偏光层相反侧之面,设置偏光板,前述偏光板之透过轴、和前述反射偏光层之透过轴乃略平行地加以配置。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液晶装置,其中,前述第1电极及前述第2电极之带状电极乃相互略平行地加以配置,前述带状电极之延伸存在方向乃与前述反射偏光层之透过轴交叉之方向者。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液晶装置,其中,前述带状电极之延伸存在方向,与前述反射偏光层之透过轴所成角度为略30度者。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3、7、8、9、10项之任一项之液晶装置,其中,于前述第2基板之反射偏光层上,设置彩色滤光片者。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液晶装置,其中,前述彩色滤光片与前述液晶层之间,再形成绝缘膜者。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至第11项之任一项之液晶装置,其中,于前述第2基板之外面侧,配设照明装置者。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液晶装置,其中,于前述第1基板之前述液晶层侧,设有前述第1电极、和被覆该第1电极之层间绝缘膜、和形成于该层间绝缘膜上之前述第2电极、和前述反射偏光层。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液晶装置,其中,前述反射偏光层乃电性连接于前述第1电极。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或第16项之液晶装置,其中,于前述第1基板之外面侧,配设照明装置者。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液晶装置,其中,于前述第1基板和前述照明装置间,设置偏光板,前述反射偏光层之透过轴乃配置于与前述反射偏光层之透过轴正交之方向者。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或第16项之液晶装置,其中,于前述第2基板之液晶层侧,设置彩色滤光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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