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筷子
摘要
申请公布号 TWM393252 申请公布日期 2010.12.01
申请号 TW099211627 申请日期 2010.06.18
申请人 亚洲大学 发明人 吴宜哲
分类号 A47G21/10 主分类号 A47G21/10
代理机构 代理人 徐鼎贤 台中市西屯区大安西街6号2楼之3
主权项 一种筷子,包含有:一握持部,具有一第一握杆、一第二握杆,以及衔接在该第一握杆与第二握杆之间的二衔接段;以及二使用部,衔接在该握持部之第一握杆与该第二握杆的前端。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筷子,其中,且该握持部的整体配重大于该等使用部的整体配重。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筷子,其中,且该等使用部各具有一空心部位。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筷子,其中,该握持部与该等使用部是成型为一体。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筷子,其中,该握持部更具有二第一结合部,此等第一结合部分设于该第一握杆与第二握杆的前端,该等使用部的后端分别设有一第二结合部,该筷子之握持部藉由其等第一结合部插置于该等使用部的第二结合部,使握持部与使用部结合成一体。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所述之筷子,其中,该等握持部的第一结合部是一凸块,该等使用部的第二结合部是一凹槽。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筷子,其中,该握持部的第一握杆与第二握杆各具有一底面,让该握持部可平置于一平面上。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筷子,其中,该等使用部与该握持部形成有角度差,让握持部平置于平面时,其等使用部可离开该平面。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筷子,其中,该握持部与其等使用部之间的角度是呈钝角。
地址 台中县雾峰乡柳丰路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