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一种多功能脚踏车火箭筒,包含有:两壳架,其为一端为开口端且内部设有容置空间的长型杆状壳体,各该壳架于其封闭端上设有一固定部,该固定部对应于一脚踏车后轮处之火箭筒锁合部;一照明件,其为一成长杆状之照明手电筒,其一头端上设有一照明部,并且其一柄部对应地自其中一该壳架之该开口端穿入,并可拆卸地固定于该壳架内,且该照明件于该头端之外环壁面上设有复数个第一警示件;及一手工具件,其为一成长杆状之拆卸、组装用之手工具,其一头端上设有一工具部,并且该手工具件之一柄部对应地自其中一该壳架之该开口端穿入,并可拆卸地固定于该壳架内,且该手工具件于该头端之外环壁面上设有复数个第二警示件。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多功能脚踏车火箭筒,其中该壳架之该开口端壁面上凹入设有至少一个卡制槽;且该照明件之外环壁面上于中段处隆起成型有至少一个卡制块,该卡制块对应配合于该壳架之该卡制槽。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之多功能脚踏车火箭筒,其中该手工具件外环壁面上于中段处隆起成型有至少另一个卡制块,该另一个卡制块对应配合于该壳架之该卡制槽。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所述之多功能脚踏车火箭筒,其中该工具部为一栓柱。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所述之多功能脚踏车火箭筒,其中在该两壳架与该照明件及该手工具件中相对应地增设相互配合之磁性元件,以于组装时让该照明件及该手工具件可藉磁力固定于该两壳架中。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所述之多功能脚踏车火箭筒,其中该照明件及该手工具件上之该第一、第二警示件为自身可发亮之灯件。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所述之多功能脚踏车火箭筒,其中该照明件及该手工具件上之该第一、第二警示件为高反光效果之亮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