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供驱动车轮之手驱动机构
摘要 一种供驱动车轮之手驱动机构,特别适用于娱乐性的健身车或休闲车,该机构包括一固定在前车架上的叉架,使一驱动轮被枢设在该叉架上。有一手曲柄机构,其成对的左曲柄与右曲柄相隔180度,手曲柄的中心轴穿过驱动轮并与其结合而共同枢设在叉架上。左或右曲柄各有一水平轴管供手握持,该轴管上各枢设一托架连接着各所属的 U形托管以支持手腕或前臂,托架由一弹簧支持着,并可在轴管上于一特定角度内摆动,U形托管呵伸缩自如地套在托架上。
申请公布号 TW277488 申请公布日期 1996.06.01
申请号 TW084213450 申请日期 1995.09.18
申请人 林胜一;蔡英郎 台北巿辽宁街一○一巷二弄二号五楼 发明人 蔡英郎
分类号 B62M3/14 主分类号 B62M3/14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黄斐文 台北巿金华街四十七号十二楼
主权项 1. 一供驱动车轮之手驱动机构,用以驱动自行车或健身车的车轮或转速计,该机构具有:一车架,其前端具有一前管,该车架之后端上方有一鞍座,且下方有一脚踏元件;一叉架连接于上述前管之上端,用以枢设一手曲柄的水平中心轴;一驱动轮其中心被上述手曲柄的中心轴穿过并与上述中心轴固定,该驱动轮具有一右侧与左侧;上述手曲柄有成对且以相隔180度布置的左曲柄与右曲柄,该左曲柄或右曲柄各有第一端与第二端,且该第一端各于上述驱动轮的上述右侧或左侧连接着上述中心轴;其特征在于上述左曲柄或右曲柄各包括:一水平轴管垂直地连接至上述左曲柄或右曲柄的第二端;托架装置有第一与第二端,且其中第一端枢设于上述轴管上,而使其上述第二端为自由端;弹簧装置具有第一与第二作用端,其中第一作用端固定于上述轴管,第二作用端则托住上述托架装置,使该托架装置藉以形成悬臂状;一托管套合于上述托架装置的自由端,使托架装置的悬臂状自由端延长,当使用者的手握住上述轴管部位时,该悬臂状自由端可支撑使用者的腕部或前臂。2. 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所述之供驱动车轮之手驱动机构,其中上述左曲柄或右曲柄的轴管上,固定一挡块以限制上述托架装置向上回转的最高位置。3. 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供驱动车轮之手驱动机构,其中上述左曲柄或右曲柄的轴管上,与各所属的上述托管上各套有软套管,以增加使用者的舒适性。4.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供驱动车轮之手驱动机构,其中上述左曲柄或右曲柄的托架装置设有轴向滑动元件,供上述托管套合于各所属的托架装置自由端可滑动地伸缩自如。5. 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所述之供驱动车轮之手驱动机构,其中上述轴向滑动元件是直线性轴承。6. 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供驱动车轮之手驱动机构,其中上述托管系一U形管状体,其两个端部各自套在上述托架装置的自由端。7. 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供驱动车轮之手驱动机构,其中上述弹簧装置是环状弹簧且其中央部位系套合于上述轴管上。8. 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供驱动车轮之手驱动机构,其中上述轴管上固定有煞车拉杆架,以枢设能拉动煞车钢索的拉杆。9. 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供驱动车轮之手驱动机构,其中上述拉杆架上设一挡块,以限制上述托架装置向上回转的最高位置。10. 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供驱动车轮之手驱动机构,其中上述驱动轮系链轮或齿形皮带轮,其产生的动力用以驱动自行车的前轮。11. 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供驱动车轮之手驱动机构,其中上述叉架系一Y形叉架。12. 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供驱动车轮之手驱动机构,其中上述脚踏元件系一对以180度相隔布置的脚踏曲柄。13. 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供驱动车轮之手驱动机构,其中上述脚踏元件系一水平固定的支持杆或踏板。图示简单说明:第1图是本创作应用于健身车实施例之侧视图。第2图是本创作应用于健身车实施例之上视图。第3图是图2的局部放大视图,局部剖视以显示内部结构。第4图是图3的侧视说明图,显示弹簧与曲柄轴管结合并托住托架之情形。第5图是托架的局部上剖视图。第6图类似于图5,但显示伸长的状态。第7图是本创作另一实施例的立体图。
地址 台北巿兴隆路一段二五一巷六号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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