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记录装置、重放装置、数据处理装置、记录重放装置、数据发送装置
摘要 在将AV等数据记录到记录装置的情况以及/或者由重放装置重放数据的情况下,没有保护著作权的具体构成环节。具备:将从接口(4)传送来的AV数据进行加密的加密手段(11);进行控制以记录加密后的AV数据的控制手段(14);以及由控制手段(14)控制并将加密后的AV数据记录到磁盘上的记录手段(15),控制手段(14)进行控制以使得重放所记录的数据,记录手段(15)由控制手段(14)控制并且重放记录到盘片上的数据,解密手段(12)将重放后的数据解密并发送到接口。
申请公布号 CN100495561C 申请公布日期 2009.06.03
申请号 CN200510096618.3 申请日期 2000.12.26
申请人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发明人 吉田修一;冈田孝文;久野良树;米野润一;神门俊和;清水亮辅;久保德章
分类号 G11B20/10(2006.01)I;H04N5/91(2006.01)I;G06F3/06(2006.01)I;G06F12/14(2006.01)I 主分类号 G11B20/10(2006.01)I
代理机构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代理人 张政权
主权项 1. 一种记录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将从接口传送来的数据加密的加密单元;进行控制以使得记录所述加密后的数据的控制单元;由所述控制单元控制并将所述加密后的数据记录到盘片上的记录单元,在从所述接口传送来的数据中,附加有复制许可信息,所述控制单元在规定条件下,即使在所述数据的所述复制许可信息表示复制禁止的情况下,也能够进行控制,以使得所述记录单元记录所述数据。
地址 日本国大阪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