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溜冰鞋底座
摘要 本创作系关于一种溜冰鞋底座之创新式样,特别是一种外形新颖独特,同时洋溢着理性美感之溜冰鞋底座。一般而言,新式样物品不论它的外观形状如何变化,总是具备有某种无法作大幅度改变之特定形状不可。例如茶杯、咖啡杯、酒杯等等,凡是用以盛装液体之器物必须具备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必须具备有个密底之凹陷形状,俾用以盛装液体,才不致于漏失,自古以来就是如此。这种凹陷形状谁也无法不去采用它,而仍能达到盛装液体之目的。同样的,溜冰鞋因系供穿着在脚上,故其底座受到这种功能、用途所支配着,必须具有某种无法再作大幅度改变之特定形状不可。易言之,底座之外形必须建立在一近似鞋底的形状基础上,同时要有一些肋来提高其强度,此外,必须顶留一轴孔用于安装轮轴。凡此皆为目前轮式溜冰鞋底座在设计制造时所无法再作大幅度改变的,所以此部份在审查专利时应可忽略不予观察,余下的只有依其实用美观性作自由的改变,而有各式各样的外观变化;易言之,溜冰鞋底座虽是业已公知之式样,但仍能以该底座全体所产生的式样美感,与前已存在或现在创新之底座相比较,并不因底座含有知成份,而指为无特殊创作,此由附件,数件核准专利之溜冰鞋底座公告资料可以证实上面所述其实一点也不假。如图所示,依据本创作所提供之溜冰鞋底座,在整体设计上与前开之专利案同样有着出色的造型表现,特别是创新设计之减震筒,由与底座一体成型之套环及套于套环内之套筒所构成,不但能有效的缓和力之冲击,而且突破了传统减震垫之窠臼;此外,减震筒两边之止挡则可防止其过度变形,实用之外,让溜冰鞋底座显得更出色引人。总的说来,本创作之溜冰鞋底座不但具有物品性能上之合理性,更由此合理性表露出理性美的形状。
申请公布号 TW184154 申请公布日期 1992.05.11
申请号 TW080308595 申请日期 1991.12.12
申请人 精亿钢模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赖国荣
分类号 主分类号
代理机构 代理人
主权项 一种如图所示『溜冰鞋底座』之形状。
地址 台北县土城乡庆利街二十五巷九弄三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