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可逆性热变色材料﹐其特征为含有(a)电子 给与性发色剂;(b) 通式(I)(式中,R1﹐R2表示氢原子﹐C1一C3烷基、C1一C 3卤 化烷基、羟基、环己基、或苯基,在R1及R2中之一 方为环己基或苯基之场 合,另一方则为氢原子;R3.R4为氢原子、C1一C15烷基 、C1一C 15卤化烷基、羟基、环己基、或苯基;其R1一R4中之 二基可彼此相同或 不同﹐但R1一R4不得全部同时为氢原子;n为0.1或2之 整数)所示之 化合物及/或通式(II)(式中,R5表示C1一12烷基﹐C3一C 10 环烷基、C7一C10芳烷基﹐或苯基,而2个R5可彼此相 同或不同;n为 01或2之整数)所示之化合物,使(C)选自醇类、酯类 、醚类、酮类﹐羧 酸类﹐或醯胺之至少一种化合物为成份者。 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可逆性热变色材 料,其中,成份(a)、( b)及(c)系被包含在微胶囊壁膜内者。 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或第2项所述之可逆性热 变色材料,其中该成份( b)为通式(I)之化合物如下述界定者;R1.R2.R3.R4为氢 原子、C1一C3烷基、环烷基、或苯基,其R1-R4中之二 基可彼此 相同或不同,但R1-R4不得全部同时为氢原子﹐再者 在R1及R2中 之一方为环烷基或苯基之场合另一方则为氢原子; n为0.1或2。 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或第2项所述之可逆性热 变色材料﹐其中该成份( b)为通式(I)之化合物如下述界定者;R1.R2R3.R4为氢原 子或C1一C3烷基,其R1-R4中之二基可彼比相同或不同 但R1- R4不得全部同时为氢原子;n为0.1或2。 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或第2项所述之可逆性热 变色材料,其中该成份( b)为通式(II)之化合物如下述界定者:R5为C1一C12烷 基、 环己基、苯基、基、或苯乙基,而2个R5可彼此相 同或不同;n为0 、1或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