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弹性机械固定带及可弃性产品
摘要 所揭示者为一机械固定带,该固定带是由附着于可弃式吸收性产品之基质及第一机械固定组件所形成。该固定带于包含所述第一固定组件之区域具有少于1000㎎之格利式硬挺度。亦揭示一包含该机械式固定带之可弃式产品。
申请公布号 TW329385 申请公布日期 1998.04.11
申请号 TW084113900 申请日期 1995.12.26
申请人 金百利克拉克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杜德.李克;亚皮洛杰.S.罗斯蓝奇;保罗.T.V.高伯;庸相黄;乔治亚.L.基汉纳;爱德华.H.鲁休
分类号 A61F13/15 主分类号 A61F13/15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黄静嘉 台北巿忠孝东路四段五六三号十楼
主权项 1.一种可用于可弃吸收性产品之弹性机械固定带,该固定带包含:一可连结至该可弃吸收性产品之基质;以及一连结到该基质之第一机械固定组件,该第一机械固定组件可与第二机械固定组件可松脱的囓合,该固定带于包含第一固定组件之区域具有少于10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中的机械固定带,其中该第一机械固定组件为一钩材质。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中的机械固定带,其中该钩材质具有少于10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中的机械固定带,其中该固定带具有少于2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中的机械固定带,其中该固定带具有少于75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中的机械固定带,其中该格利式硬挺度値是由机械固定带之机械方向所测得。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中的机械固定带,其中该基质覆盖100%之第一机械固定带平表面。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中的机械固定带,其中该基质覆盖2到98%之第一机械固定带平表面。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中的机械固定带,其中该第一机械固定组件是由具有大于每平方英寸100仟磅(100kpsi)挠曲模数之聚合物材质所形成。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中的机械固定带,其中该第一机械固定组件,其是由具有约每平方英寸50仟磅(50kpsi)到每平方英寸300仟磅(300 kpsi)挠曲模数之聚合物材质所形成。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中的机械固定带,其中该固定带包含一弹性材质。12.一种可弃性产品,该可弃性产品包含:一外罩;以及一机械固定带,该固定带包含:一可连结至该可弃性产品之基质;以及一连结到该基质之第一机械固定组件,该第一机械固定组件可与该外罩可松脱的囓合,该固定带于包含第一机械固定组件之区域具有少于10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第一机械固定组件为一钩材质。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钩材质具有少于5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固定带具有少于2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固定带具有少于75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第一机械固定组件于受到切变力时,可与所述之外罩可松脱的囓合,该外罩变形以分散部分的切变力。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更进一步包含一体侧层和一位于外罩及体侧层间的吸收蕊心。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第一机械固定组件之平表面100%被基质所覆盖。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第一机械固定组件之平表面98%至2%被基质所覆盖。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外罩包含一非织物之外表面。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外罩包含一膜状/非织物积层。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外罩具有少于1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外罩具有少于75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外罩具有少于5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固定带及该外罩囓合以形成一固定组成,该固定组成具有少于10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固定带及该外罩囓合以形成一固定组成,该固定组成具有少于5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2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固定带及该外罩囓合以形成一固定组成,该固定组成具有少于2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2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固定带及该外罩囓合以形成一固定组成,该固定组成具有少于75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3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外罩更进一步包含一第二机械固定组件。3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0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第二机械固定组件为一环状材质。3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1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环状材质可为机织、非织物或编织材质。3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中的可弃性产品,其中该固定带包含一弹性材质。34.一种可弃性产品,该可弃性产品包含:一包含已连结至一非织物材质所形成积层之膜材质的外罩,该外罩具有于1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一体侧层;一位于外罩及体侧层间的吸收蕊心;以及一机械固定带,该固定带包含:一可连结至该可弃性产品之基质;以及一连结到该基质之第一机械固定组件,该第一机械固定组件可与该积层可松脱的囓合,该固定带于包含第一机械固定组件之区域具有少于10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3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4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该第一机械固定组件为一钩材质。3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4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该钩材质具有少于5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3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4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该固定带具有少于2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3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4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该固定带具有少于75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3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4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该积层具有少于75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4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4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该积层具有少于5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4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4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当该固定带及积层囓合在一起以形成一固定组成,该固定组成具有少于10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4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4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当该固定带及积层囓合在一起以形成一固定组成,该固定组成具有少于5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4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4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当该固定带及积层囓合在一起以形成一固定组成,该固定组成具有少于2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4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4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当该固定带及积层囓合在一起以形成一固定组成,该固定组成具有少于75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45.一种可弃吸收性产品,该可弃吸收性产品包含:一外罩,该外罩包含一已连结至非织物材质所形成积层之膜材质,该非织物材质形成该积层之外表面,该积层具有少于1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一体侧层;一位于外罩及体侧层间的吸收蕊心;以及一机械固定带,该固定带包含:一可连结至该可弃吸收性产品之基质;以及一连结到该基质之第一机械固定组件,该第一机械固定组件可与该积层可松脱的囓合,该固定带于包含第一机械固定组件之区域具有少于10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其中,当该第一机械固定组件可与可松脱的啮合,受到切变力时,该积层可变形以分散部分的切变力。4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5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该第一机械固定组件为一钩材质。4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5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该钩材质具有少于5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4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5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该固定带具有少于2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4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5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该固定带具有少于75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5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5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该积层具有少于75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5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5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该积层具有少于5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5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5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该外罩为一可拉伸热积层。5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6项中的可弃吸收性产品,其中该外罩为一弹性材质。54.一种可弃性产品,该可弃性产品包含:一外罩;一连结至该外罩之第二机械固定组件;以及一机械固定带,该机械固定带包含:一可连结至该可弃性产品之基质;以及一连结到该基质之第一机械固定组件,该第一机械固定组件可与该第二机械固定组件可松脱的囓合,该固定带于包含第一机械固定组件之区域具有少于1000毫克(mg)之格利式硬挺度。图示简单说明:第一图为根据本发明之固定带一实施例。第二图为第一图中固定带之分解透视图。第三图为根据本发明之固定带一实施例。第四图为第三图所描述之固定带,沿4-4线之横截面图。第五图为根据本发明固定带一实施例之顶视平面图。第六图为第五图描述固定带之分解透视图。第七图为根据本发明婴儿尿布之顶视平面图。第八图为第七图中,沿8-8线之横截面图。第九图为根据本发明固定带一实施例之顶视平面图。第十图为第九图中,沿10-10线之横截面图。第十一图为根据本发明固定带一实施例之顶视平面图。第十二图为第十一图中,沿12-12线之横截面图。第十三图为根据本发明固定带一实施例之顶视平面图。第十四图为第十三图中,沿14-14线之横截面图。第十五图为根据本发明固定带一实施例之顶视平面图。第十六图为第十五图中,沿16-16线之横截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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