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通讯装置及处理使用者识别码及隐私权之方法
摘要 处理使用者识别码及隐私权的方法,包括最初的通讯传输协议(SIP)代理,及有关发送SIP要求至另一个SIP代理时,决定当连线至另一个SIP代理路径时传输层防护(TLS)是否被支援的步骤。当TLS有被支援时,包括建立TLS连线至另一个SIP代理的路径、要求认证、接收认证、查证认证及网路可信度及当认证及网路可信度获得证实时保留识别码资讯的各种方法。当TLS没有被支援、认证及网路可信度无法被证实时,识别码资讯将会被移除。之后,SIP要求将透过TLS连线被发送出去。
申请公布号 TWI295135 申请公布日期 2008.03.21
申请号 TW094114163 申请日期 2005.05.03
申请人 诺基亚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葛巴霸哈柯;米楷葛西亚马丁;梵塔里尼弥;陶赫卡
分类号 H04L9/32(2006.01);H04L12/56(2006.01);H04L29/06(2006.01) 主分类号 H04L9/32(2006.01)
代理机构 代理人 杜汉淮 台北市中山区吉林路24号9楼之6
主权项 1.一种使用者识别码及隐私权处理方法,其中由初 始通讯启动协议(SIP)代理发送SIP要求至另一SIP代 理,包括以下的步骤: 当TLS被支援时,此方法包括建立一个TLS连线到另一 个SIP代理的路径、要求另一个SIP代理的认证、接 收认证、查证此认证及此网路的可信度,当认证及 可信度被证实后保留识别码资讯;否则将此识别码 资讯移除;随后,该SIP要求透过TLS连线被传输; 决定是否在至另一个SIP代理的路径上传输层防护( TLS)有被支援; 当TLS被支援时, 建立一个TLS连线至另一个SIP代理的路径; 要求另一个SIP代理的认证; 接收认证; 查证认证及另一个SIP代理的网路可信任度; 当认证及可信任度被证实后保留识别码资讯; 当TLS没有被支援或认证无法被证实、或网路可信 任度无法被确认时, 移除识别码资讯;及 透过TLS连线发送SIP要求。 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查证认证的步 骤,包括决定是否此认证有效。 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查证网路可信 任度的步骤,包括决定此网路是否属于可信任网路 。 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方法,其中决定此网路是 否属于可信任网路的步骤,包括决定此网路是否在 可信任网路的名单之中。 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另一个SIP代理 先前所发送的认证及查证此认证的步骤,包括决定 此认证是否有效。 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进一步包括维持可 信任及非可信任之SIP代理个别的呼叫通讯控制功 能(CSCFS)。 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进一步包括安装区 域名称伺服器(DNS)命名授权指示器(NAPTR)给予TLS较 高之优先权。 8.一种用以决定第一个通讯传输协定(SIP)代理是否 属于可信任网路的方法,俾利处理使用者识别码及 隐私,其中次一个通讯传输协定代理(SIP)接收来自 该第一个通讯传输协定代理(SIP)之一SIP要求,该方 法包括以下的步骤: 从第一个SIP代理接收SIP要求; 决定SIP要求是否经由TLS接收到; 当SIP要求经由TLS接收到时, 要求第一个SIP代理的认证; 接收该认证; 查证该认证及第一个SIP代理的网路可信任度; 当认证及可信任度被证实后保留识别码资讯; 当TLS没有被支援或认证无法被证实、或网路可信 任度无法被确认时, 移除识别码资讯;及 回应该SIP要求。 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方法,其中查证认证的步 骤,包括决定该认证是否有效。 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方法,其中查证网路可 信度的步骤,包括决定该网路是否属于可信任网路 。 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方法,其中决定该网路 是否属于可信任网路的步骤,包括决定该网路是否 在可信任网路的名单之中。 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方法,其中第一个SIP代 理先前所发送的认证及查证此认证的步骤,包括决 定该认证是否有效。 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方法,其中包括维持可 信任及非可信任之SIP代理个别的呼叫通讯控制功 能(CSCFs)。 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方法,进一步包括安装 区域名称伺服器(DNS)命名授权指示器(NAPTR)给予TLS 较高之优先权。 15.一种通讯装置,包括: 建立一个传输层防护(TLS)以连线至另一个SIP代理 的路径所用之建立装置; -决定TLS是否支援连线至另一个SIP代理的路径所用 之决定装置; -要求另一个SIP代理认证所用之要求装置; -接收认证所用之接收装置; -查证另一个SIP代理的认证及网路可信度所用之查 证装置;及 -透过TLS连线发送SIP要求所用之发送装置; 其中该通讯装置系用来保留当认证、网路可信度 被证实之后,且TLS有被支援时的识别码资讯,并用 来移除当TLS不被支援、或认证及网路可信度无法 被证实的识别码资讯。 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通讯装置,其中查证装 置包括决定认证是否有效的装置。 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通讯装置,其中查证装 置包括决定此网路是否属于可信任网路的装置。 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通讯装置,其中决定网 路是否属于可信任网路的装置包括决定网路是否 在可信任网路名单中的装置。 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通讯装置,其中另一个 SIP代理先前所发送的认证及查证装置包括决定先 前的认证是否有效的装置。 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通讯装置,进一步包括 维持可信任及非可信任之SIP代理之个别呼叫通讯 控制功能(CSCFs)的装置。 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通讯装置,进一步包括 安装区域名称伺服器(DNS)命名授权指示器(NAPTR)供 授与TLS较高之优先权的装置。 22.一种通讯系统,包括: -传输层防护(TLS)连结器,用以建立传输层防护连线 至另一个SIP代理路径; -传输层防护(TLS)支援分析器,用以决定在连线至另 一个SIP代理路径时TLS是否被支援; -认证模组,用以要求另一个SIP代理的认证、接收 认证及查证此认证和网路可信度;及 -SIP要求操作装置,用以透过TLS连结发送SIP要求, 其中该通讯系统系用以于当认证、网路可信度被 确实后及TLS有被支援时用来保留识别码资讯,并在 当TLS没有被支援或认证、网路可信度无法被证实 时用来移除识别码资讯。 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通讯系统,其中该认证 模组系用来决定认证是否有效。 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通讯系统,其中该认证 模组系用来决定网路是否属于可信任网路。 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通讯系统,其中该认证 模组系用来决定网路是否在可信任网路名单之中 。 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通讯系统,其中当有关 另一个SIP代理先前发送认证时,该认证模组系用来 决定该先前的认证是否有效。 27.一种附载于电脑可读取媒体上的电脑程式产品, 其系用来处理使用者识别码及隐私权,当初始的通 讯传输协议(SIP)代理发送SIP要求至另一个SIP代理 时,电脑程式可控制数据处理装置执行以下的步骤 : 决定当连线至另一个SIP代理路径时传输层防护(TLS )是否被支援; 当TLS有被支援时, 建立一个TLS连线至另一个SIP代理的路径; 要求另一个SIP代理的认证; 接收认证; 查证认证及另一个SIP代理的网路可信任度; 当认证及可信任度被证实后保留识别码资讯; 当TLS没有被支援或认证无法被证实、或网路可信 任度无法被确认时, 移除识别码资讯;及 透过TLS连线发送SIP要求。 2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7项之电脑程式产品,其中该 查证认证的步骤,包括决定认证是否仍然有效。 2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7项之电脑程式产品,其中该 查证网路可信度的步骤,包括决定此网路是否属于 可信任网路。 3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9项之电脑程式产品,其中该 决定此网路是否属于可信任网路的步骤,包括决定 此网路是否在可信任网路的名单之中。 3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7项之电脑程式产品,其中另 一个SIP代理先前所发送的认证及查证此认证的步 骤,包括决定此认证是否仍然有效。 32.一种附载于电脑可读取媒体上的电脑程式产品, 系用来处理使用者识别码及隐私权时决定是否第 一个SIP代理属于可信任网路,当另一个通讯传输协 议(SIP)代理收到来自第一个SIP代理的SIP要求时,电 脑程式会控制数据处理装置以执行以下步骤: 从第一个SIP代理收到SIP的要求; 决定SIP要求是否经由TLS收到; 当SIP要求经由TLS收到时, 要求第一个SIP代理的认证; 接收认证; 查证认证及第一个SIP代理的网路可信任度; 当认证及可信任度被证实后保留识别码资讯; 当TLS没有被支援、认证无法被证实、或网路可信 任度无法被确认时, 移除识别码资讯;及 回应此SIP要求。 3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2项之电脑程式产品,其中该 查证认证的步骤,包括决定认证是否仍然有效。 3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2项之电脑程式产品,其中该 查证网路可信度的步骤,包括决定此网路是否属于 可信任网路。 3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4项之电脑程式产品,其中该 决定此网路是否属于可信任网路的步骤,包括决定 此网路是否在可信任网路的名单之中。 3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2项之电脑程式产品,其中第 一个SIP代理主机先前所发送的认证及查证此认证 的步骤,包括决定此认证是否有效。 图式简单说明: 图1为IMS安全架构之内部结构图。 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之隐私处理流程图。
地址 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