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用后即弃式穿着用物品,系针对于由位于肌 肤挡接侧之表面薄片;及位于非肌肤挡接侧之背面 薄片;以及夹介于上述表背面薄片间之吸液层所构 成,其具备有前腰围域与后腰围域;及位于该等腰 围域间之股胯域;以及朝向横向方向延伸之两端缘 部与朝向纵向方向延伸之两侧缘部,于上述股胯域 之两侧缘部设置有可伸缩之腿围用弹性构件,上述 腿围用弹性构件,是由从上述前腰围域之侧朝向上 述股胯域之中央凸出之第1弹性构件,以及从上述 后腰围域之侧朝向上述股胯域之中央凸出之第2弹 性构件所形成;上述第1弹性构件,具备有位于上述 两侧缘部之两侧部,以及位于上述两侧部之间并横 跨上述股胯域的中央部,上述第2弹性构件,具备有 位于上述两侧缘部之两侧部,以及位于上述两侧部 之间并横跨上述股胯域的中央部的用后即弃式穿 着用物品,其特征为: 上述背面薄片,系由与上述吸液层为对向地配置并 延伸于上述前后腰围域及上述股胯域之至少该股 胯域的内侧薄片,以及被配置于上述内侧薄片的外 侧并延伸于上述前后腰围域间之外侧薄片所形成; 上述背面薄片中之上述内外侧薄片的相互重叠部 分之透光率为在20~50%之范围内,上述第1及第2弹性 构件之中央部为位于上述吸液层与上述内侧薄片 之间。 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用后即弃式穿着用物品, 其中,上述第1及第2弹性构件的颜色为与上述内外 侧薄片的颜色实质相同,上述内侧薄片与上述第1 及第2弹性构件的色差为在10~30之范围内。 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用后即弃式穿着 用物品,其中,上述第1及第2弹性构件之中央部的拉 伸倍率为在1.1~1.3倍之范围内。 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用后即弃式穿着 用物品,其中上述第1及第2弹性构件之中央部,为非 固定于上述吸液层上,相对于该吸液层为自由状态 。 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用后即弃式穿着 用物品,其中,上述内外侧薄片,为透湿且不透液性 塑胶薄膜及疏水性纤维不织布之任一者。 图式简单说明: 第1图是作为一例显示之用后即弃式穿着用物品的 部分剖视立体图。 第2图是第1图之物品的部分剖视展开平面图。 第3图是从箭头方向观察第2图之3-3线的断面图。 第4图是从箭头方向观察第2图之4-4线的断面图。 第5图是作为另一例显示之穿着用物品的部分剖视 立体图。 第6图是第5图之物品的部分剖视展开平面图。 第7图是从箭头方向观察第6图之7-7线的断面图。 第8图是从箭头方向观察第6图之8-8线的断面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