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饰物工艺品(九)
摘要 一种饰物工艺品(九),至少包括下方之基层及与之结合位于上方之上层;基层具镭射膜面,且可与其他材质结合,并该镭射膜面可具文字部、图样部或造型部;另基层可具有图文造型部,该图文造型部可具烫金、烫有色箔膜、烫镭射箔膜、印刷、丝网版印刷、热转印、发泡定型、植绒、激凸、压纹、有色亮粉、有色亮片、可折光之发光物质或反光之发光物质之其一或其至少二种之结合者。上层可为绒布、不织布植绒、纸之材质者,如上层为一纸层时,可于纸上全部或局部植绒;另上层具有图文造型部,该图文造型部可为文字部、图样部、造型部之其一或其至少二种之结合者;另该图文造型部可具印刷、烫金、压纹、激凸、发泡定型、有色亮粉、有色亮片或镂空之其一或其至少二种之结合者。再则,可再包括至少一顶层,该顶层可黏贴于上层上,或穿透过上层所设之大镂空部而黏贴于基层上;顶层具文字或图样物,该文字或图样物可具印刷、植绒、烫金、压纹、镶金粉、有色亮粉或有色亮片者。如此,呈现出变化多端之立体层次感,且其质感甚佳,为一更能俾增饰物工艺品之新鲜感及价值性者。
申请公布号 TWM316176 申请公布日期 2007.08.01
申请号 TW096201273 申请日期 2007.01.23
申请人 陈福音 发明人 陈福音
分类号 B44C3/02(2006.01) 主分类号 B44C3/02(2006.01)
代理机构 代理人
主权项 1.一种饰物工艺品(九),主要具有一基层及一上层, 上层系设于基层上,而基层之正面或反面或正反二 面具有镭射膜面之材质,且上层具有图文造型部。 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镭射膜面可为聚氯乙烯PVC镭射膜 或邻苯基苯酚OPP镭射膜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PET镭射膜之其中任一种材质者。 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正面或反面中仅一面具镭射膜面 之材质时,另一面可为与纸结合者。 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正面或反面可与其他材质结合者 。 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镭射膜面可为镭射箔膜以烫金方 式烫在其他材质上而成者。 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镭射膜面可具有文字部、图样部 、造型部之其中至少二种之结合者。 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镭射膜面可具有文字部或图样部 或造型部者。 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另具图文造型部者。 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具烫金或烫有色箔 膜或烫镭射箔膜,或至少二种之结合者。 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具有印刷者。 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具有丝网版印刷者 。 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具有热转印者。 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具有发泡定型者。 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具有植绒者。 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具有激凸者。 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具有压纹者。 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具有色亮粉者。 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具有色亮片者。 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具有可折光或反光 或其结合之发光物质者。 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具有印刷或丝网版 印刷或热转印或压纹或激凸或发泡定型或有色亮 粉或有色亮片之其中至少二种之结合者。 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具有烫金及印刷或 丝网版印刷,以及热转印或发泡定型或植绒或压纹 或激凸之其中至少一种之结合者。 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具有烫金或热转印, 以及植绒或压纹或有色亮粉或有色亮片之其中至 少一种之结合者。 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具有烫金及印刷或 丝网版印刷,以及有色亮粉或有色亮片之其中至少 一种之结合者。 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亦可具有镂空部者。 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基层及上层的面积可成不同大小者。 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上层可为绒布材质者。 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上层可为不织布植绒之材质者。 2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上层可为一纸层,且于纸上全部植绒者。 2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上层可为一纸层,且于纸上局部植绒者。 3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上层之材质可与基层相同者。 3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上层之图文造型部可为文字部、图样部 、造型部之其中至少二种之结合者。 3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上层之图文造型部可为文字部或图样部 或造型部者。 3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上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再具印刷及烫金者 。 3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上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再具印刷及烫金及 镂空者。 3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上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再具印刷及烫金,以 及压纹或激凸或发泡定型或有色亮粉或有色亮片 之其中至少一种之结合者。 3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上层之图文造型部可再具印刷及有色亮 粉,以及有色亮片或激凸或发泡定型或压纹之其中 至少一种之结合者。 3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另可具至少一顶层黏贴于上层上,且顶层 具文字或图样物者。 3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九) 」,其中,另可具至少一顶层黏贴于基层上,且顶层 具文字或图样物,又上层设有大镂空部以供顶层穿 透者。 3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或3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 (九)」,其中,顶层之文字或图样物可再加印刷或植 绒或烫金或加压纹或镶金粉或有色亮粉或有色亮 片者。 4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或38项所述之「饰物工艺品 (九)」,其中,上层于图文造型部内可另具有供顶层 对应黏贴之图纹块者。 图式简单说明: 第一图系本创作之第一实施例的立体分解图。 第二图系本创作之第一实施例之组合平面图。 第三图系本创作之第二实施例的立体分解图。 第四图系本创作之第二实施例之组合平面图。 第五图系本创作之第三实施例之立体组合图。 第六图系本创作之第四实施例之立体组合图。 第七图系本创作之第五实施例之立体组合图。 第八图系本创作之第六实施例的立体分解图。 第九图系本创作之第六实施例之组合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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