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影像处理系统及其方法,以及记录媒体
摘要 本发明之目的是在必要之情况,可以进行更新之红眼影像修正处理。本发明之构造是对于被储存在记忆器卡11所记录之影像档案之影像资料,在进行红眼影像修正处理之情况时,是否进行那一个版本之处理被记录在影像档案。当在数位静像摄影机可以实行比对被记录在记忆器卡11之影像档案所储存之影像资料进行之红眼影像修正处理更新的版本之红眼影像修正处理之情况时,在数位静像摄影机之修正电路9进行红眼影像修正处理。当不能在数位静像摄影机进行新的版本之红眼影像修正处理之情况时,就不进行红眼影像修正处理。
申请公布号 TWI280785 申请公布日期 2007.05.01
申请号 TW094119443 申请日期 2005.06.13
申请人 富士照相软片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杉本雅彦
分类号 H04N5/225(2006.01);H04N5/91(2006.01) 主分类号 H04N5/225(2006.01)
代理机构 代理人 何金涂 台北市大安区敦化南路2段77号8楼;何秋远 台北市大安区敦化南路2段77号8楼
主权项 1.一种影像处理系统,具备有进行指定之影像处理 之影像处理手段,其特征在于具备有: 第1判定手段,用来判定是否可以利用该影像处理 手段,进行比针对被赋予之影像资料进行之该指定 影像处理还新的影像处理;和 影像处理控制手段,用来控制该影像处理手段,利 用该第1判定手段判定为可利用该影像处理手段进 行该新的影像处理时,对该被赋予之影像资料进行 该新的影像处理。 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影像处理系统,其中更具 备有: 第2判定手段,用来判定是否不要该新的影像处理; 和 控制手段,用来控制该影像处理控制手段,系因应 于该第2判定手段判定为不要新的影像处理时,停 止该影像处理手段之控制处理。 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影像处理系统,其中 更具备有读取手段,用来读取被记录在记录媒体之 影像资料; 该第1判定手段系对从该读取手段读取到之影像资 料,进行该判定处理; 更具备有: 显示控制手段,用来控制显示装置使其进行影像显 示,而该影像系根据该影像处理控制手段之控制, 且为由既利用该影像处理手段进行过影像处理之 影像资料所表示之影像; 记录指令之输入手段;和 第1记录控制手段,系回应从该输入手段输入之记 录指令,根据该影像处理控制手段之控制,将既利 用该影像处理手段进行过该新的影像处理之影像 资料,记录在该记录媒体。 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影像处理系统,其中 更具备有读取手段,用来读取被记录在记录媒体之 影像资料; 该第1判定手段系对从该读取手段读取到之影像资 料,进行该判定处理; 更具备有: 选择手段,用来选择覆写模态或新保存模态;和 第2记录控制手段,系在回应该选择手段选择覆写 模态时,根据该影像处理控制手段之控制,将既利 用该影像处理手段进行过该新的影像处理之影像 资料,覆写在记录有该读取手段所读取到之影像资 料之记录区域,而在回应该选择手段选择新保存模 态时,根据该影像处理控制手段之控制,将既利用 该影像处理手段进行过该新的影像处理之影像资 料,记录在该记录媒体之空白区域。 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影像处理系统,其中 更具备有读取手段,用来读取被记录在记录媒体之 影像资料; 更具备有: 第3判定手段,用来判定在该记录媒体之空白区域, 是否可以记录既利用该影像处理手段进行过该新 的影像处理之影像资料;和 记录控制手段,系在回应该第3判定手段判定为进 行过该新的影像处理之影像资料可记录在该记录 媒体之空白区域时,将既利用该影像处理控制手段 所控制之该影像处理手段进行过该新的影像处理 之影像资料,记录在该记录媒体; 在回应该第3判定手段判定为进行过该新的影像处 理之影像资料不可记录在该记录媒体之空白区域 时,停止利用该影像处理控制手段进行该影像处理 手段之控制。 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影像处理系统,其中 更具备有读取手段,用来读取被记录在记录媒体之 影像资料; 该第1判定手段系对从该读取手段读取到之影像资 料,进行该判定处理; 更具备有: 新保存模态设定手段,用来设定新保存模态; 第4判定手段,系回应利用该新保存模态设定手段 设定新保存模态而判定是否可在该记录媒体之空 白区域记录既利用该影像处理手段进行过该新的 影像处理之影像资料; 第3记录控制手段,系回应该第4判定手段判定为可 将既进行过该新的影像处理之影像资料记录在该 记录媒体之空白区域,将既利用该影像处理控制手 段所控制之该影像处理手段进行过该新的指定之 影像处理之影像资料,记录在该记录媒体; 覆写模态设定手段,用来设定覆写模态;和 第4记录控制手段,系在该第4判定手段判定为既进 行过该新的影像处理之影像资料不可记录在该记 录媒体之空白区域之情况时,因应该覆写模态设定 手段所设定之覆写模态,将既利用该影像处理控制 手段所控制之该影像处理手段进行过该新的影像 处理之影像资料,覆写在记录有该读取手段读取到 之影像资料之记录区域。 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影像处理系统,其中 具备有第5判定手段,用来判定被赋予之影像资料 是否为要进行该指定之影像处理的对象;和 该第1判定手段,系在回应该第5判定手段判定为被 赋予之影像资料是要进行该指定之影像处理者时, 判定是否可以利用该影像处理手段进行比针对被 赋予之影像资料进行之该指定之影像处理还新的 影像处理。 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影像处理系统,其中 该指定之影像处理是红眼影像修正处理;和 该第5判定手段根据被赋予之影像资料所表示之影 像之频闪摄影资讯或亮度,而判定是否要进行该指 定之影像处理者。 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影像处理系统,其中 该第1判定手段具备有影像处理检测手段,系针对 被赋予之影像资料,检测是否既以何种版本进行过 该指定之影像处理; 藉由判定能以比该影像处理检测手段所检测到之 影像处理之版本还高之版本来进行影像处理时,而 判定可进行该新的影像处理。 10.一种影像处理方法,系于具备有进行指定之影像 处理之影像处理手段之影像处理系统中,以可执行 下列步骤的方式控制该影像处理手段: 判定是否可利用该影像处理手段进行比针对被赋 予之影像资料进行该指定之影像处理还新的影像 处理;和 当判定为可进行该新的影像处理时,对该被赋予之 影像资料进行该新的影像处理。 11.一种记录媒体,记录有影像处理程式,用来控制 具备有进行指定之影像处理之影像处理手段之影 像处理系统,使能执行下列步骤的方式控制该影像 处理手段: 判定是否可利用该影像处理手段进行比针对被赋 予之影像资料进行该指定之影像处理还新的影像 处理;和 当判定为可进行该新的影像处理时,对该被赋予之 影像资料进行该新的影像处理。 图式简单说明: 第1图系显示数位静像摄影机之电性构造的方块图 。 第2图系表示记忆器卡之构造。 第3图系表示影像档案之构造。 第4图系显示红眼影像修正处理步骤的流程图。 第5图系显示红眼影像修正处理之步骤的流程图。 第6图系显示表示红眼影像被修正过之被摄体像之 处理步骤的流程图。 第7图系显示表示红眼影像被修正过之被摄体像之 处理步骤的流程图。 第8图系显示表示红眼影像被修正过之被摄体像之 处理步骤的流程图。 第9图是被显示在显示画面上之被摄体像之一实例 。 第10图是被显示在显示画面上之被摄体像之一实 例。 第11图是被显示在显示画面上之被摄体像之一实 例。 第12图是被显示在显示画面上之被摄体像之一实 例。 第13图是被显示在显示画面上之被摄体像之一实 例。 第14图是被显示在显示画面上之被摄体像之一实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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